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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常用词汇及企业名称等注册商标保护
来源:张志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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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常用词汇及企业名称等注册商标保护
(北京律师,张志胜)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一般不得作为注册商标;商标中含常用词汇,商标所有人不得排斥他人对该词汇的合理使用;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有本质区别,企业名称可以称为注册商标,但是,企业名称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作为注册商标的相关问题
原则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但是,下列情况则除外: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该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该商标已经存在并继续使用。后两者比较容易理解,对于第一种情况,应当从下列方面考虑:是否表征地名以外的其他事务;是否具有与地名相区分的引申含义;是否属于与该地名相区别的其他地名。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注册商标中常用词汇的正当使用
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以其独特的区别特征将商品与消费者联系起来。商标中可能含有或者全部为常用词汇,商标所有人不得排斥他人对该常用词汇的正当使用,正当使用要求使用人善意、不作为商标、仅用作说明描述自己的商品并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解。常用词汇因被用于商标而具有的第二含义受法律保护。区别特征不明显的商标,法律保护限于他人不得单独或突出地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或名称。
企业名称不得许可给他人使用
企业名称具有法人人格特性,是企业对外交流时之法律名称;因而,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势必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后,被许可人仍然不得使用该企业名称,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该企业适当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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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志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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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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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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