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盗窃罪的认定及量刑的法律规定(一)
笔者根据近几年的办案经验,就重庆市范围内的盗窃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作部分汇总,仅供参考:
一、盗窃罪的定义及刑期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共有三挡刑期,盗窃数额较大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重庆市对盗窃罪数额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2013年7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重庆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即盗窃金额2000元至60000元区间的,属于数额较大情形,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范围内量刑;盗窃金额在60000元至400000元区间的,属于数额巨大情形,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盗窃金额在4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形,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范围内量刑。
三、在未达到相应数额,是否存在提档量刑的情形呢?
在盗窃数额较大的认定方面,虽然盗窃数额未达到2000元,但只要达到1000元以上,具有以下情形的,也会构成盗窃犯罪:(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如何认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呢?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