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超律师
姜超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公司企业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2-5186-1468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南京律师 > 玄武区律师 > 姜超律师 > 律师文集

烧伤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作者:姜超  更新时间 : 2022-10-18  浏览量:624

导读:烧伤伤残鉴定应当在基本治疗期满、或已无治疗的需要、或已无治好的情况下做鉴定。烧伤鉴定伤残需要的材料有多种,其中包括伤者身份证明,医疗诊断书,入院记录等等。


  一、烧伤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烧伤伤残鉴定在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做。

  二、烧伤鉴定伤残需要的材料

  烧伤鉴定伤残需要的材料如下:

  1.受伤的所有医疗材料,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如果有),影像学资料(尤其是伤时的),如果因本次受伤多次住院的,则每次住院的上述资料都应该准备好。

  2.相应部门的委托书,如果是双方共同委托的,共同出具委托并签名或盖章。

  3.伤者的身份证明。

  找法网提醒你,如果是交通事故还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委托书和影像学片子外,其他全部准备复印件即可。

  三、烧伤的伤残鉴定标准

  烧伤的伤残鉴定标准:

  1.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2级;

  2.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2级;

  3.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3级;

  4.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3级;

  5.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4级;

  6.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4级;

  7.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5级;

  8.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5级。


以上内容由姜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姜超律师咨询。

姜超律师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公司企业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手  机:152-5186-1468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