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签署的“忠实协议”有效吗?(最后部分)
来源:张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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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夫妻愿意在婚前或者婚后与自己的配偶签订“忠实协议”,大概内容是夫妻双方要忠于对方,不得发生婚外情等,多数也会约定,如果一方出现婚外情,导致离婚的,应当赔偿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过错方应当少分财产等。

出现这种现象不是没有原因,随着经济不断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也更开放,更有部分人认为找个所谓的情人,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本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就接触过很多这样的当事人,认为男人没个情人在朋友面前太没面子,有的甚至认为不找情人这辈子活着窝囊,本律师对这部分人的道德准则暂不讨论,但可以看出婚姻中的一方提出签订“忠实协议”是有现实基础的。

那么,这份“忠实协议”到底有效吗?一旦出现协议中约定的问题,法院会完全按照双方签订的“忠实协议”支持吗?

我国婚姻法总则中就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具体条文为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可见,夫妻之间互相忠实是我国婚姻法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和谐稳定家庭关系的必备要素。

与忠实义务相配套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无过错方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其中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但是,法律上对“重婚”认定的条件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虽未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同居”指的是二人长期的,稳定的一起居住生活。因此,对于找情人,养二奶,发生一夜情等不构成重婚或同居程度的对婚姻不忠的行为,法律是没有规制的,相当于法律只有义务性规定,却没有违反义务的惩罚性规定。

而实践中出现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的协议,正是对婚姻法中的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而且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协议的内容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该协议的签订,在一定意义上确实可以限制人们做出不忠于配偶的行为,该协议对于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是有利的,因此忠实协议是有效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的。

但是协议的惩罚性赔偿设一定要注意在合理范围,不能超出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如夫妻共同财产只有20万,而约定的赔偿款是200万,这就超出了对方实际支付能力,这种情况法院可以自由裁量,酌定一个合适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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