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卫国律师亲办案例
《我的丑娘》中的法律误区
来源:刘卫国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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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丑娘无疑是2009年度有关亲情、伦理、社会责任与人性的一部力作。笔者观之也几度泪盈眼眶。但是恰恰因为该剧受到广大观众的认可,该剧编导近乎法盲的情节设置,对观众特别是普通百姓的误导就越发严重。
在剧中,男主人公“大春”因无力支付儿子高额的手术费用,万般无奈之下决定向“女大款”-王总提供“裸体展示”性服务。但在即将脱掉内裤的瞬间,人性复萌觉得不应对不起自己的妻子和母亲,随即抱起投掷在其脚边的十几捆人民币(万元一捆),并推到试图制止他的王某,夺路而逃。最终被赶来的警察抓获。此后所引发的一系列与法律有关的情节设置居然无一处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从剧中人物的手机以及丑娘在孙子兜肚上逢的“金猪”可知剧情设置的时间为2007年),不得不算作该剧一大败笔。试做一列举:
1、涉嫌罪名:剧中,通过大春妻子的转述,大春因涉嫌“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被捕。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大春的行为仅构成抢劫罪。具体分析如下:如果大春仅仅抱起地上的人民币夺路而逃,未实施将王总推倒在地的行为,那么他触犯的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即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当王某试图阻止大春取走财物时,大春将其推到然后夺路而逃。此时大春的行为则构成“抢劫罪”,即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转化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剧中所称大春涉嫌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是不成立的。需要补充的是,如果王某倒地造成重伤或死亡,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应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家属会见:在剧中,大春的妻子和母亲在案件未判决前数次到羁押场所与大春会见,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和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才能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我国法律为避免发生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情况,禁止犯罪嫌疑人会见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员。
3、羁押场所:监狱是已决犯的服刑场所,因此,大春在判决生效前,均应关押在看守所。而该片中,大春审理前及判决后均在监狱中关押。
4、判处刑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抢劫数额达到5000-20000元即构成“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大春抢劫后试图逃跑,未逃离酒店即被抓获,显然没有自首或主动投案的情况发生,不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即便法院最终只追究其抢劫罪(如前分析)一项罪名,大春最终量刑的起刑点也不低于十年。但在该剧中大春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两项罪名才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5、无罪释放:在最后一集中,那位女大款王某,因患重病自知命不长久,在进入手术室前良心发现,向检察院书面承认自己做了伪证。随后,大春被无罪释放,一家人得以团聚。这又是编导对法律的无知、对观众的误导。虽然王某以金钱为诱惑逼迫大春提供性交易在先,但这并不能成为大春拒绝“性展示”之后实施抢劫行为的开脱理由。根据案发当时的过程,大春构成抢劫罪即遂是确定无疑的。
作为影视创作人员,不可能面面俱到精通一切社会事务。在法律方面存在盲点和误区是可以理解的。该剧编导们本可以向律师或其他法律界人士进行咨询,以求得剧情的完善和严谨。在笔者看来,该剧之所以出现如此多法律漏洞,主要原因还是来自于主创人员对法律事务的轻视,将“无知”当作了“无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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