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律锋律师亲办案例
论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必要性
来源:黄律锋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5
浏览量:107

      子曰:“人不知,而不愠”——如果人家因不了解而误会了你,对你作出了错误的评价与判断时,请你不要生气或因此怨恨人家。

我是一名执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是我的本职工作,我时常以此句名言自勉。很多时候,当事人对我们的工作专业性不理解,或者对我们庭审努力的法律效果没有达到他∕她心中预期的既定目标,而产生情绪化抱怨,这些情况出现,我们都应当包容、理解,这也更加鞭策我们律师用更加专业法律服务和亲和的接待态度去努力实现最佳法律效果。

      今天,我们谈一谈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必要性,以及律师在这一阶段能为我们当事人做些什么,这里我指的是法律规定的律师职责与权利,而非社会上所隐藏的非法的“疏通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做了如下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律师介入案件的最佳时机,其实就是侦查阶段初期,但很多当事人家属误听所谓“专业人士”的意见,觉着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毫无价值,最多就是会见一下,这种想法的家属耽误了很多有利时机。

       且不说,犯罪人是否构成犯罪就被警方带至看守所羁押,面对突如其来的“恐惧”和无尽的黑夜,当事人是无助的、困苦的,律师的会见犹如一道金光,你没有进去过,是永远无法感受那种莫名的恐惧。请不要让您的亲人在“里面”一个人待太久,他∕她的内心随时会崩溃,即使什么都没有做过,都有可能承认并签字了,到那时就真的无助了。

我时常和身边的朋友开玩笑:请善待你身边的每一位律师,因为在你最为难的时候,你的父母、妻儿有可能看不到你,见到你的只有律师——那就是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对律师的职责和权利做了如下规定: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着重要提醒的是,条文中所规定的“提出意见”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法律服务技能,也只有承办案件的专业律师可以提出意见。这里的律师意见包括向侦查机关或检察院提出书面的逮捕的必要性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审查等书面律师意见,以律师的专业角度协助或者督促办案机关依法办案。这是我们能为当事人切实能做的真正闪亮点,也是法律赋予律师秉持正义之剑的意义所在——能够值得人们仰视的,唯有法律与星空。

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处在秘密的侦查及打击尚未发现的犯罪或同伙,律师的职业具有极高的保密性,很多案件信息是无法向外界乃至委托人透露的,尤其是一个有原则的律师更需要顶住家属的质问,家属只有信任你选择的律师或者选择你信任的律师。这就是我在开篇所说的“人不知,而不愠”。希望当事人及其家属能够理解我们的职业,并选择您信任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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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律锋
  • 执业律所:
    浙江泽大(嵊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6*********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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