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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恶意逃债的后果是什么?
来源:张瑞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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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当今社会中,普遍发生一些逃债的现象层出不穷,也就是有一些当事人出于好意将自己的闲钱借给他人,结果借钱后这些债务人就出现恶意逃债的行为,甚至再联系不上了。

  一、个人恶意逃债的后果是什么?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 债务人应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二、 什么是公司恶意逃债行为吗?

  公司恶意逃债行为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利用其有控制、管理、监控公司经营运作,掌握公司信息、执行公司业务的便利,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固定有限责任,采取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和利用、恶意解散或注销公司、恶意破产等规避法律或约定以外的违法手段逃债,损害公司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使债权人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自己的权利的行为。

  三、恶意逃债可以定罪吗?

  民法典对恶意逃避债务会构成什么犯罪没有作出规定,而恶意逃避债务是属于债务民事纠纷,一般不会构成犯罪。如果在清算前恶意逃避债务的,会构成妨害清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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