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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融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来源:尤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1
浏览量:1853

一、票据融资的发展及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鼓励,我国票据融资业务步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轨道。2000年,全国票据融资16559亿元,比1999年增长90%。同时,我国票据融资业务发展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票据专营机构成为票据市场的组织者和造市商。继工商银行在全国率先成立票据专营机构后,其他商业银行借鉴工商银行票据业务集中经营低风险、低成本、高效率的成功经验,在很短的时间内组建起了自己的票据专业化经营机构。这些票据专营机构依托人民银行当地行的支持,票据业务迅速发展起来,成为市场主角。二是票据交易价格的市场化机制已初步形成。由于票据融资业务具有的低风险和高盈利性,票据市场竞争激烈。从2002年初开始,票据市场贴现利率一路下滑至人民银行规定贴现利率底线2.97%(再贴现利率),转贴现利率也随之下滑,虽然再贴现利率未作调整,但是市场上转贴现利率已远远低于再贴现利率。中央银行再贴现业务淡出市场,而转贴现业务的利差则愈来愈小。三是票据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在中央银行的扶植下,我国票据市场的参与者已由原来的票据签发人、国有商业银行发展到票据专营机构、股份制银行、各类财务公司和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境内外资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大型企业使用票据结算更是陡增,票据融资的容量和规模逐年上升。

进入2011年以来,由于各家银行贷款额度愈发紧张,票据贴现利率曾出现疯狂飙升。某票据网站公布的各区域直贴利率显示,自1月26日至2月11日,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票据直贴利率均在8%以上,票据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利率水平明显超过最近一次加息后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06%。自江苏宜兴3.7亿元票据诈骗案曝光后,江苏地区票据市场已不再“平静”。受到票据案影响,江苏一带的票据贴现利率从年初的4.5‰已猛涨至约7.8‰(月息),涨幅接近80%;当地企业通过票据贴现融资的财务成本已超过年利息10%。

二、票据融资的法律风险

(一)是贷款转保证金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银行为企业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企业通过关联交易,以购货的名义,将贷款转到保证金账户,获取银行承兑汇票,并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套取利差。

(二)是银行对票据业务的真实性审核流于形式。一些商业银行为追求票据业务量的增长,对商品交易的真实性把关不严,甚至漠视有关管理规定,给企业持有的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三)是银行主动操作 “贷转票”,造成存贷款虚增。具体做法是:假设企业申请贷款1000万元,银行同意给企业放贷,但是在目前考核体制下,由于存款任务重,银行便以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经常上只上浮10%、不上浮30%为优惠条件,要求企业把这笔贷款金额作为保证金,存入该行的保证金账户,然后该行给企业开等额承兑汇票。这样,该行存款增加1000万元、贷款增加1000万元。之后,该企业再持票到其他银行贴现,贴现出的资金不管存放在哪个账户,如果忽略贴现率,存款又增加1000万元,整个社会存款虚增。同时,贴现额又计入金融统计的贷款余额,整个社会贷款余额虚增。而这种票据业务扩张带来的存贷款增加,相当部分是游离于真实经济之外的信用膨胀,一旦企业信用破裂,对银行乃至整个金融系统都会造成严重后果。

(四)是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业务,为企业滚动签发汇票,虚增保证金存款和贷款规模。部分商业银行受利益驱动,为企业开展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业务,利用企业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增加银行的保证金存款。而企业在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后全额贴现,将贴现资金再作为保证金存款开票,银行在新增保证金存款的同时,又为企业签发更高额度的银行承兑汇票,存款和信贷规模被成几何级数地虚增放大。

(五)是票据犯罪。在银行内部风险控制不严、经办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极容易发生银行内外来人员利用票据在承兑、背书、转让和贴现等环节的漏洞互相勾结,发生金融大案要案。银行票据业务已经成为犯罪分子进行金融犯罪的主要工具之一。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再要求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见法律对票据犯罪的打击趋于加强。

三、票据融资风险的防范

票据融资的风险防范是一个全社会范围内的系统工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防止和降低风险。

(一)加强对票据市场的监督管理,在法律上明确监管主体。2003年以前,票据市场实行的是市场准入制,金融机构开展票据业务必须由人民银行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银监会以后,银监会发文将准入制改为备案制。金融机构开展票据业务是先经银监局批准,后到人民银行备案。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是由人民银行规定,票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人民银行依法制定。人民银行的服务职能加大,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能就会削弱。虽然目前人民银行自2005年三季度起对票据利率进行了监测,但是在票据风险预警、市场监管和防范风险方面缺乏相应的强制手段。在法律上明确监管主体,解决人民银行和银监局两方管理又监管不到位的境况。对票据市场进行全程监督管理,以减少和防范票据市场所引发的金融风险。

(二)提高风险防范的意识。票据融资产生的风险往往数额巨大,给金融业和社会经济的各方面带来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是开展票据融资业务的基本保障,所有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金融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依法用票、按章审票、循规管票。切实坚持商业汇票的真实贸易背景原则,加强对票据的合规性管理。在对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查方面,主动权在银行,银行在开票时要对贸易合同进行检查,事后企业要补备增值税发票,贴现时也要求审查商品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并从贸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三者的日期和金额之间的对应关系来控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三)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将企业的票据不良信息记录录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如果仅靠道德意识来约束,可能会使守信者逐渐失去信用,不守信者行为更加放肆。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登记、咨询体系和严格的监督、执行体系,对社会行为起到制约和规范的作用。对票据融资行为而言,通过企业征信系统查询,企业能够主动地规避与信用差的单位或个人发生业务关系;同时也敦促自己规范操作,不被列入无信用单位或个人的黑名单内,从而减少风险的发生。最终实行形成稳固的票据信用观念,有效控制票据风险,并充实和完善企业征信系统。

(四)建立标准统一的信息系统。利用高科技手段加大对票据业务信息网络的建设,在一定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联网的票据业务管理系统,以电子数据来替代企业的各种信息,包括企业信用档案、银行信用档案、企业经营及资产负债情况、相关信息披露、查询查复、业务监控等信息,利用高科技手段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的同时,达到最大限度减少票据风险之目的。

(五)加强票据融资的刑事风险防控。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针对金融票据的诈骗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票据诈骗的手段呈现多样化,如使用“克隆”票据、伪造投递假汇款电报、买通邮局工作人员拍发假查复电报等;诈骗手段已从传统的办法向借助高科技手段转化,如采用计算机高清晰度扫描技术伪造他人签章;部分犯罪分子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较熟悉银行业务。票据诈骗犯罪性质恶劣,危害极大。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单位、个人及司法部门必须相互配合,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共同防范和打击票据诈骗犯罪。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广泛宣传票据知识,动员全社会力量防范和打击票据诈骗犯罪;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票据审核责任制;采用高新技术手段,提高科技含量,加强技术防范;加强案例分析,建立案情报告和通报制度;强化部门协作,坚决打击票据诈骗犯罪。

(六)完善票据法制建设。《票据法》制订于1995年,实施于1996年,本身缺陷较多,司法解释又不能起到更明确的作用。单就转贴现这项业务而言,《票据法》的条文明显落后,票据业潜在风险最大的业务恰恰正是转贴现交易过程。有关部门应制定落实好《票据法》实施细则,把票据市场的主要内容纳入法制化管理体系,使金融机构办理票据融资业务时能够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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