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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不续签是否合法?
来源:李世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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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拒绝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合同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案情简介

       案例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民申1440号

       袁女士是江苏某保洁公司员工,在职期间与公司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9月5日第二次合同期满后,公司与袁女士再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8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袁女士提出第三次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该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

       一审判决: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双方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袁女士上诉称自己要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愿意,无奈之下才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审判决:袁女士对自己提出的第三次合同签订非自身真实意思并无证据予以证明,与公司签订的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袁女士申请再审称,公司未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后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高院认为: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有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驳回再审申请。

      根据高院裁定,可以推定在劳动者不存在违法违纪、无法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后续订合同的,劳动者只要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同意订立。用人单位没有拒绝的权利,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二:上海中院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745号

       刘某于2008年4月14日入职公司,在职期间共签订四次劳动合同,第四次劳动合同于2011年10月20日期满后刘某要求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邮件往来讨论续签劳动合同及新岗位薪酬事宜,公司交给刘某为期1年的“协议书”,刘某对协议中的期限有异议拒绝签署,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中院认为:刘某与公司已订立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实际已经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但本案中虽然刘某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已经签过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双方未就新劳动合同协议协商一致,甲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中院判决可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书面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并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案例三:广东高院民事裁定(2011)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662-1664号

       邢某、袁某、方某等三位员工在2008年后与公司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三位员工提出和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拒绝并终止劳动合同,三员工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广东高院再审认为:在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例外情形下,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位员工已经与公司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在合同到期前已经明确表示要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未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以第二次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三位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评析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不同地区对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拒绝存在不同裁判结果。

       该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再者,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新闻发布会上,对该条解读时称:“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在劳动者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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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世英
  • 执业律所: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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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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