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泰州律师>靖江市律师>戚桂刚律师 > 律师文集

江苏省200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09年2月4日后适用)/靖江律师在线/戚桂刚律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戚桂刚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09-06-06 16:50 浏览量:318

江苏省200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08年2月4日后适用)/靖江律师在线/戚桂刚律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电传
苏高法电【2009】69号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8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80元【51.17元/天,1556.7元/月】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1978元【32.81元/天,998.16元/月】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357元 【20.16元/天,613.08元/月】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328元【14.60元/天,444.00元/月】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09年2月4日

在线咨询戚桂刚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286

  • 好评:14

咨询电话:18001426996
找法网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