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嘉盛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10-11 09:36 浏览量:262
结论:
不可以,发包方不能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除非双方明确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理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一方完成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另一方依约支付工程款项。开具发票的义务显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一方当事人违反该义务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仅因为未及时出具相应发票而主张解除合同,也不能仅因此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只有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
名词解释: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辦,在这个意义上,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成为违约救济权。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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