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建彪律师亲办案例
惠州知名房地产律师 专业房产律师 精通房产纠纷律师
来源:皮建彪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1
浏览量:681

广东惠州房地产律师答疑:开发商在将房屋出售给消费者之后,又另行全部抵押给银行申请贷款,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律师:建议购房人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抵押登记的有关情况。如果查实开发商已经办理了购房人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且抵押行为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只有在取得抵押权人(即贷款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将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转让给购房人,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在此情况下,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利息及其他损失。如果查实开发商的抵押行为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则购房人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因房产抵押所可能造成的购房人无法按期办理产权证等损失。当然,由于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期得权益,此时,开发商已无权再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抵押,因此,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限期对所购房屋进行解押。否则,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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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佳兆业中心二期A4单元28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皮建彪
  • 执业律所:
    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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