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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离婚,怎么离婚?
来源:李雪波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14
浏览量:2014

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离婚,怎么离婚?

作者:李雪波律师 联系电话:13267039593


无缘不成夫妻,夫妻之间理应彼此珍惜。而现实是并非任何一对男女都适合成为夫妻,共同生活一辈子。身处感性多与理性的恋爱中,有多少人能切实做到以科学的、唯物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冷静地分析,进而判断对方是不是适合与之共度此身的人?性格、志趣等差异很大的人走到一起,成为夫妻是常有的,这样的夫妻,幸者,能够通过“磨合期”拉近彼此的距离,相伴终老;不幸者,双方互不相让,在争执或冷战中消耗彼此的感情和青春,最终不得不分道扬镳。

有位哲人曾说,勉强维系一桩已经死亡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当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时候,当婚姻的确已经死亡的时候,离婚就成为一个不得不谈的话题。怎样才能离婚呢?这是一个许多人向我咨询过的问题,鉴于该问题的普遍性,现整理出来形成拙文,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

一、 协议离婚是首选。

夫妻双方都自愿离婚的,并且在子女问题和财产问题上都形成了一致意见、没有争议,那么我建议直接到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认为符合前述条件的,会准予离婚,并发给离婚证。

上面所说的“子女问题”,应该包括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及给付方式、探视等;“财产问题”,应该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补偿或赔偿等。

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一些朋友没有认识到离婚协议的重要性,草率行事,往往在离了婚以后才发现自己的重大权利被侵犯了,或忽略了重大问题,最后不得不对簿公堂,我们就办过不少这样的案件。为此,我建议,在自己无特别把握的情况下,还是委托律师起草相关法律文书。这样做的好处至少有三:其一,避免以后再有纠纷;其二,律师参与利于协议早日达成,并可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三,如果将来可能破镜重圆,律师还可以做中间人,处理相关问题。

二、 协议离婚不成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如果一方要求离婚,但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或财产问题上还存在争议,那么就不能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的途径离婚。起诉要求离婚的,符合什么条件时,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呢?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感情是一个主观的、抽象的概念,什么是“感情确已破裂”呢?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是什么呢?这是很多朋友都关心的问题。对此,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和本律师在办理婚姻案件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我整理了以下几条,可共读者参考。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人身或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6、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后未建立其夫妻感情的;

9、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0、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因感情不和分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生活常是丰富的、世事多是复杂的,以上列举的都是一些常见的情况。其他特殊情况能否成为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据,还需根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风俗民情等因素,结合案情综合分析、认定。同时,夫妻生活中即便存在以上列举的情形,也不能孤立来看、机械运用,直接得出法院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的结论,而应该根据案情和其他证据综合分析感情是否破裂。比如情节轻微,但兼具几种情形的,常常也可认定感情已经破裂;又比如,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有上列情形存在,但对方又能拿出证据证明夫妻间还存在深厚感情的,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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