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慧溶律师亲办案例
发包人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来源:姚慧溶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0
浏览量:710

【情景案例】

2021年3月1日甲建筑公司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建筑公司负责乙房地产公司旗下某小区8号楼建设工程,工期为15个月,开工期为2021年3月18日;按每个月当月施工实际完成工作量的50%支付进度款,剩余50%的工程款进入决算,待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6月18日开始,乙房地产公司开始拖欠工程进度款,直至8月18日,由于没有收到工程进度款甲建筑公司决定停工。多次催款无果后,甲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乙房地产公司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请问:甲建筑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发包人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能否解除合同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中,甲建筑公司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乙房地产公司每月按当月施工实际完成工作量的50%支付进度款,剩余50%的工程款进入决算,待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但从6月18日开始,乙房地产公司开始拖欠工程进度款,直至8月18日都未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甲建筑公司决定停工。关于乙房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行为,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发包人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乙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经多次催款仍然未支付,其行为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甲建筑公司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乙房地产公司逾期不支付价款的,除根据该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甲建筑公司可以与乙房地产公司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对于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甲建筑公司有权优先受偿。


【律师风险防范建议】

关于承包人如何应对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的法律风险,建议如下:

(1)在合同中约定指定收款账户,要求发包人将工程进度款支付到该指定账户。如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通过书面发函等方式进行验收,并准备好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工期签证等证据,进行索赔。

(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达到一定数额,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停工期间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发包人承担。实务操作中,承包人可以先发出暂停施工的书面文件,并将可能造成的损失通知发包人。暂停施工后,承包人应详细记录暂停施工造成的人员、周转材料、机械设备损失,提出索赔请求,并附相关证据报监理人审核。关于停工损失等费用的索赔需要由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承包人务必收集好相关证据。

(3)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而引发停工的,在计算工期时应当扣除停工时间并对工期进行相应顺延,避免由此引发不必要的逾期竣工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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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姚慧溶
  • 执业律所:
    北京浩天(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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