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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工程款不结算怎么办
来源:范海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09
浏览量:268


1.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规费?


答: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并不明确,依据(2019)最高法民申5453号裁定书,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没有取费资格,不应支付规费给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然而,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判决书,作为实际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能够取得劳保基金(参考(2020)最高法民终724号判决书,劳保基金由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组成。)。


2.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利润?


答: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判决书和(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判决书,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可以取得利润。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规定,工程价款包括利润。


3.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企业管理费?


答: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并不明确,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判决书,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取得企业管理费;然而,依据(2019)最高法民申5453号裁定书,作为实际施工人没有取费资格不能取得企业管理费。


4.实际施工人雇佣工人产生的相应保险费用由谁承担?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4170号裁定书,实际施工人雇佣工人产生的相应保险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5.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是否支持?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3929号裁定书和(2020)最高法民终1008号判决书,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予以支持。


6.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笔者目前未阅读到类似案件。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第23条规定,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工程价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工程价款。


02


社会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



7.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之外缴纳社会保险,不能证明该费用与工程有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应计入工程价款?


答: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1335号判决书,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之外缴纳社会保险,不能证明该费用与工程有关的,社会保险费不能计入工程价款。


8.约定社会保险费不予计取,该约定是否有效?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2649号裁定书,约定社会保险费不予计取,法院综合考虑后仍可计入工程价款。


9.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予计算,该约定是否有效?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2649号裁定书,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予计取,法院综合考虑后仍可计入工程价款。


03


人工费



10.未约定人工费调差的,是否可以按照人工费调差文件进行调差?


答:依据(2019)最高法民申5682号裁定书和(2020)最高法民终849号判决书,未约定人工费调差的,可以按照人工费调差文件进行调差。


11.人工费调差约定无效的,是否可以参照约定进行调差?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1142号判决书,人工费调差约定无效的,仍然可以参照约定进行调差。


12.未约定人工费调差,且国家定额对公路工程人工费调差未作规定的,是否可以参照地方房屋建筑、市场工程定额规定计算人工费调差?


答:(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期延误是客观事实,在国家定额对公路工程人工费调差未作规定的情形下,鉴定机构参照相关规定计算调差符合相关规定及客观实际,一审采信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04


管理费(转包利润)



13.挂靠人出借资质且参与了工程管理的,是否可以按照约定取得管理费?


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规则也不明确。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2954号裁定书,挂靠人出借资质且参与了工程管理的,可以参照约定取得管理费;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6228号裁定书,挂靠人出借资质且参与了工程管理的,不能参照约定取得管理费,由法院按不高于约定的标准酌定管理费。


14.违法分包的,分包人是否可以参照约定主张管理费?


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6096号裁定书,违法分包的,分包人不可以参照约定主张管理费;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1165号判决书,违法分包的,由法院按照不高于约定标准酌定管理费。


15.转包人未提供工程管理的,是否可以参照约定主张管理费?


答:(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八冶公司、八冶西宁分公司为专业建筑施工企业,其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存在明显过错,八冶西宁分公司与李乾初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合同,其也不能举证证明实际参与了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材料发票与本案的关联性,其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16.转包人提供了工程管理的,是否可以参照约定主张管理费?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判决书,可以。


17.转包利润,转包人是否可以参照约定取得?


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笔者目前未阅读到类似案例,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12.27)》第28条规定,转包利润法院可以收缴。


05


工程价款计算



18.按照定额确定甲供材金额计入工程价款的,是按照定额扣除还是按照实际使用的数额扣除?


答:依据(2018)最高法民终920号判决书,按照定额扣除。


19.未约定电费计取标准的,可以按照定额计取电费么?


答:可以。(2019)最高法民终165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四海园公司施工现场两块电表记载的施工期间用电量共计3401940千瓦时。鉴定机构关于电费的异议答复表明,定额工程电费计取按照实际发生电量度数乘以定额单价每千瓦时1.44元计算。在双方当事人并未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电费计取标准的情形下,一审法院以四海园公司施工期间实际发生用电量为基数乘以定额单价计算电费,对鉴定意见计取的电费予以核减,符合客观实际,并无不当。 


 20.已经按照定额计取了电费,承包人还可以再主张施工期间生活用水费用吗?


答:不可以。(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案件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生活用水电费问题。开泰公司认为开泰公司负担的生活用水电费应由国泰公司承担,应通过定额计算后从工程款中扣除;国泰公司认为生活用水电费系国泰公司支付,故应当在工程款中增加该部分费用。鉴定人认为,鉴定报告中已计取的定额水电费包含了施工用水电费和施工期间生活用水电费,不存在另行计算生活用水电费的问题,开泰公司表示对鉴定人的答复予以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人的答复,定额水电费已经包括了施工用水电费以及施工期间生活用水电费,对国泰公司主张在定额水电费外另行增加生活用水电费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1.未约定施工电梯进出场及安拆费如何计取的,可以按照定额计取么?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判决书,可以。


22.暂定材料价格差程序无法执行的,可以按照定额计算暂定材料价格么?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3557号裁定书,可以。


23.未约定执行相关计价文件,承包人在相关计价文件实施前已施工,并在该计价文件实施后补签合同的,是否可以执行该计价文件?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3463号裁定书,不可以。


24.未约定甲供材税金按照定额计取的,甲供材税金可以按照定额计取吗?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1008号判决书,不可以,未约定甲供材税金按照定额计取的,甲供材税金应按照实际缴纳的数额认定。


25.相关施工内容是按照施工图纸还是按照施工方案计取工程价款?


答:按照施工方案计取工程价款。(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中案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3#楼顶板、D1车库顶板及筏板马凳钢筋工程造价是按照施工方案予以计取1132474元,还是按照图纸会审纪要予以计取2259815元,还是按照施工照片予以计取398358元。因施工照片系汇丰祥公司单方提供,无法证实是案涉工程的施工现场,故不予采信。经核对,施工方案与图纸会审纪要对1#—3#楼顶板、D1车库顶板及筏板马凳钢筋在材料选择和做法上所描述的信息是一致的,但施工方案有图示,相比图纸会审纪要,施工方案记载的施工内容更清楚,更全面,故应当按照施工方案予以计取费用1132474元,四建公司要求按图纸会审纪要计取以及汇丰祥公司、宝丰集团、宝丰地产公司要求按照施工照片予以计取相关费用的质证意见均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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