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英律师亲办案例
品牌方违约,可以要求退还加盟费吗?
来源:李世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09
浏览量:61

       近两年来,教育行业的加盟运营模式比较流行,纠纷也随之日益增加。加盟合同(法律上专业术语为“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品牌方却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加盟服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要求退还加盟费、保证金吗?

 案例简介

       2021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某某品牌教育许可经营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某某品牌教育”加盟服务,许可期限为两年。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品牌使用金、ERP使用费、品牌保证金、开课保证金等费用合计60余万元。2022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已处于停业状态,团队解散,已无法继续为原告提供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也直接导致原告无法开课,造成原告严重损失,原告为及时减损,遂停止运营该加盟品牌的教育服务。

  原告与被告协商合同解除及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某某品牌教育许可经营合同》,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万余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已按约提供了品牌、课程授权,并提供培训、经营支持;原告应自行承担经营成本及风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某某品牌教育许可经营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结合双方证据以可以认定自2022年1月起,被告即未按照合同的约定给原告提供持续的技术支持、经营指导,由于涉案合同的性质系原告在被告的指导下开展经营活动,一旦被告不提供持续的经营指导和技术支持,则原告的经营活动将无法正常有序的开展,因此被告的行为致使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能实现涉案合同的目的,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合同已经解除,被告返还原告品牌使用金、ERP使用费、保证金共计13.5万元,赔偿原告损失26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加盟模式,即特许经营,是品牌方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加盟方使用,使其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品牌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一般来说,品牌方(特许人)应当为加盟方(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不能因为自身原因推诿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一旦法院认定品牌方的违约行为构成够本违约,导致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品牌方将面临退还加盟非、保证金及赔偿加盟方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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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世英
  • 执业律所: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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