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心远律师
孙心远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案件 劳动纠纷 公司企业 建筑工程 损害赔偿 行政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0-5152-6149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苏州律师 > 姑苏区律师 > 孙心远律师 > 律师文集

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是什么样的

作者:孙心远  更新时间 : 2022-10-09  浏览量:58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称的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有两种含义: 一是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二是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是国家的职能机构,其任务是贯彻实施党和政府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为此,各级卫生部门负责领导全国和地方卫生工作,编制发展规划、制定有关法规和督促检查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根据我国宪法和各级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家卫生行政机构按行政区划分设立。中央设卫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卫生厅(局),地区(市)、自治州设卫生局,县(市、直辖市)设卫生局(科)等。这些均属于各级人民政府下设的卫生行政机构。

本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第37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处理,有行政调解的性质。卫生行政部门在坚持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双方当事人,促成协议的达成,使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得以解决,这就具有行政调解的性质。

以上就是苏州孙律师为大家带来的医疗事故行政处罚,医疗事故现在只有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的,所以在当事人申请前要先鉴定。如果大家对这类问题还有什么疑惑可以向苏州孙律师免费咨询。


以上内容由孙心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孙心远律师咨询。

孙心远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案件 劳动纠纷 公司企业 建筑工程 损害赔偿 行政纠纷

手  机:150-5152-6149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