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作者:王向阳 更新时间 : 2022-10-06 浏览量:94
代理词
审判长:
受保定市AC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以及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其与BC物流有限公司火灾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判决错误认定,被上诉人系本案适格原告;被上诉人对案涉厂棚、损毁的物料,均不能提供合法所有证明等,其依法不能主张案涉损害赔偿。
案涉厂棚位于LT公司XX支公司院内,无有效的权属证书,也没有相应的消防验收手续等,被上诉人也不能提供任何有效的、合法的证据,证明其对案涉厂棚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这基础权源不明的前提下,被上诉人无权就厂棚的损失向上诉人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烧毁的毛巾为河北RS纺织品有限公司(简称RS公司)所有,但RS公司未向法院提供毛巾归其所有的合法证据;被上诉人提供了一些存在严重合法性的问题的权属证据,但又与RS公司的主张矛盾、混同;若毛巾为RS公司所有,则RS公司可以依法主张损害赔偿,但损害赔偿不是债权,是不能转让的,RS公司作出的由BC代为主张权利的声明,也依法不能成立。
故,被上诉人BC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应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二、据以作出评估报告的一审法院作出的《情况说明》,严重背离客观事实;一审判决据此认定损失,严重违反公平原则。
对于被上诉主张的全部烧毁的毛巾损失,被上诉人仅提供了火势扩大前的部分录像,录像中关于毛巾的数量、规格、价格等,双方分歧巨大,相关数据无法确定。但是,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单方提供的、上诉人严重质疑的、严重不具有合法性的部分证据,即违法直接认定了全损毛巾的损失数额。
对于被上诉人主张的部分烧毁的毛巾损失,存在与全损毛巾数量的交叉重复计算、数量也明显多于双方现场勘验所认可的等。
全损或半损毛巾损失的计算单价,均为被上诉人所提供的销售价格,而不是应依法认定成本价。
故,一审法院违法出具的严重不客观的《情况说明》,系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严重违反了审判公平、公正之基本原则;据此,作出的评估报告,依法不应采信。
三、一审判决未考量被上诉人在火灾中的过错,被上诉人自身应依法承担相应火灾事故责任。
被上诉人对于违建厂棚,未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损失物品清单、监控视频及现场残留物,清楚印证了被上诉人违规在毛巾中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蚊香液等,致使发生多次爆燃,火灾迅速蔓延、损失扩大。
被上诉人自身亦有重大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损失。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情况说明》严重违法、被上诉人自身管理中也存在重大过错等,应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者经双方同意调解后,由被上诉人分担相关损失。故,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保定市AC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