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丹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效力
来源:姚丹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30
浏览量:129

近两年,由于新冠疫情来回反复,各地政府面对本地疫情都会选择执行不同程度的防控措施,这些措施大部分都集中在限制人员流动上,这就难免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法院在审理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合同迟延履行案件中,如果法院认定迟延履行确因为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且该措施不能预知、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即防控措施满足不可抗力的条件,法院一般会判决迟延履行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如果迟延履行没有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法院同样也不会支持守约方解除合同的要求。

基于上述背景,部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会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将疫情防控措施排除在不可抗力范围内,该条款被称为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已经明文规定了不可抗力的范围和法律后果,当事人还能否通过合同约定缩减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范围,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是否有效?

“意思自治”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但自由不是绝对的,其约定的合同内容不能损害公共利益,《民法典》为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情形进行了规定,在这些情形下只能依据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治,这些规定被称为强制性规定。故,《民法典》中不可抗力条款是否为强制性规定就成了认定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效力的关键。

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对不可抗力规定的性质存在争议,但部分法院倾向于认定不可抗力是强制性规定,“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由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在(2017)粤01民终14456号案件中,广州中院认为,“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条款,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当事人也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人保东莞分公司上诉认为无论发生何种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不可抗力,物资仓储公司都不能主张免责的意见,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以上内容由姚丹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姚丹律师咨询。
姚丹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1431好评数0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姚丹
  • 执业律所:
    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09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天津-天津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