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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婆婆一招把共同财产变成共同债务
来源:国丽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29
浏览量:178

离婚时,突然被告知有巨额的夫妻共同债务该怎么办?近日,广东广州一起离婚纠纷案引起广泛讨论。


案情简介:

小微和小天结婚后办理了夫妻财产公证,约定小天婚前购买的133万元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贷款由二人共同承担。

二人闹离婚期间,婆婆陈某却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到外省某法院,要求小微、小天向她偿还用于购房的借款本金1224517元及利息1355283元,还拿出了借条。

这下好了,夫妻共同财产变成了夫妻共同债务。


但首先,我们要认清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不是什么债务都要共同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分三个方面构成:


1、共债共签

根据“共债共签”的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能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该债务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债务。


2、日常所需

其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具体来说,婚姻作为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对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


3、共同生活、生产经营

最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小举例

1:共同债务

- 老公老婆共同签名

- 老公借钱,老婆事后承认追认

- 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

2:个人债务

- 老公进行赌博、吸毒中所负的债务

- 老公与兄弟串通,虚构的债务

- 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


本案中,为了不让小微分割房产,男方家计划可谓环环相扣,我们可以借鉴以下案情防范:


1、埋下伏笔

婆婆选择在外省法院起诉儿子、儿媳,要求返还购房购房借款及其利息。


2、瞒天过海

男方明知女方长期在上海工作,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向法院提供了广州的住址和小微早已不使用的广州号码,所有的送达材料都被小天“拦截”,小微对本案丝毫不知。


该借贷案庭审中,男方承认了“他与小微的全部借款事实与数额”。外地法院一审缺席判决支持了婆婆的全部诉讼请求。


女方得知后开启了三年的维权之路:


1、撤销原判决


2018年9月,一审法院认定由于小天故意提供小微错误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并私自代小雨签收诉讼材料,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侵犯了小微的合法权益,决定对小天罚款5万元。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裁定借贷关系不成立


2019年12月,经重审,法院认为陈某转给小天的款项不足以证实当时是借贷关系,且借条出具的经过存疑,事后未得到小微的追认和认可,小天主观上有制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动机和目的,最终认定借贷关系不能成立,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判决离婚,男方少分财产


2020年6月,法院判决离婚,小天因故意伪造债务而少分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小微、小天按6:4的比例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先精明的算计,最后偷鸡不成蚀把米。


上述案例中男方家伪造债务,其本质是房产分割纠纷下做出的应对之举。


在现代婚姻中,房产由一方提供的情况很多,房产问题作为婚姻诉讼中核心争议点,双方围绕自身利益,招数尽出。


一开始:

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 另一方无法分割


然后开始操作:


另一方表示:爱我就房产证加我名字,并宣传即使离婚,房子也是属于核心出资人,不用担心。

但是加名其实是有用的,法院在进行判决时,一般会考虑到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有可能不会平均分割房产。


于是就有应对措施:


可以加名,但是我改变房子归属人,并伪造证据:如向父母借钱买房的借条,意味着这个房子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全部的出资款都是父母的,可视为“一方父母财产”了


变成:


一方婚前财产 → 另一方加名 → 一方伪造借条 → “一方父母财产” → 法院裁定

而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可以裁定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贪婪的代价是失去更多。


我们团队遇到不少当事人为了离婚,承担了不该承担的巨额债务,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在这里,还是要提醒大家遇到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定要冷静,不要惧怕恶意举债人,积极咨询专业律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内容由国丽燕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国丽燕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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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国丽燕
  • 执业律所: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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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3502*********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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