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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免责事由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来源:李美红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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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关于“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及保险法相关规定,中国人保厦门市分公司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按照要求进行说明,才对投保人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该免责条款在合同文本中以字体加黑的方式提醒注意,投保人金海运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上盖章确认,确认保险人对上述免责条款免责事由已尽提示和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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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美红
  • 执业律所:
    河北饶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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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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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1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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