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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接单保险公司拒赔吗?

作者:任高扬律师团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9-28 10:39 浏览量:106

对于被保险车辆改变适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一般是拒赔的。

对于顺风车接单是否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以及是否会增加危险程度?以下为刘某诉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的论述回应该问题。

2021年10月3日23时29分,第三人刘某良驾驶车牌号为粤G×××某某小型汽车(下称涉案车辆),在广东省江门市沈海高速广州方向3170公里与案外人严××驾驶车牌号为粤J×××某某小型汽车,蔡××驾驶车牌号为粤S×××某某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下称涉案事故)。经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三大队认定,刘某良负全部责任,严××无责任,蔡××无责任。甲车车头碰撞乙车车尾,导致乙车车头再碰撞丙车车尾。甲车乘客刘××萍受轻伤,经检查无大碍。

涉案车辆车主为刘某,车辆类型为小型轿车,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保险68308.8元、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5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50000元/人×4人、道路救援22次、代为驾驶1次;保单约定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

刘某主张涉案事故产生车辆维修费23062元,产生车上人员刘××的医疗费2106.82元。

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投保的使用性质是家庭自用车,涉案事故发生时第三人驾驶标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客运服务。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涉案车辆发生事故时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相关的损失应当由责任人依法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中也查明,涉案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由第三人驾驶,第三人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到顺风车单“尾号2447、10月3日19时、两人愿拼车、从北海市山口汽车站到深圳市上沙地铁站C口、487.4元”,事故发生于该路线途中。

此外,根据第三人提交的网约车平台接单记录截图,其于2019年6月27日使用涉案车辆注册顺风车平台司机,2021年共计接单6单,里程累计为9958.7公里。

法院审理,最终认为,首先,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通过网络平台接单顺风车本质上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应与网约车运营相区别。顺风车具有偶发性,且收取的费用明显低于网约车等营利性车辆收费标准,其目的在于分摊出行成本,其收费属于补偿性质,主观上不具有盈利目的。第二,顺风车未显著增加标的车辆危险程度。从行车需求看,顺风车系因驾驶人正常行车需求而产生,网约车则是因乘客的行车需求而产生。从行车路线看,顺风车一般是由驾驶人事先发布出行计划,或者由乘客发布信息后由出行路线一致的驾驶人来响应,是驾驶人以自身需求为主,结合乘客需求的选择性出行;而网约车是由乘客发布出行信息,以乘客需求为主。本案中,保险公司就第三人在涉案事故发生时进行顺风车行为系营运过程而主张免赔,如前所述,顺风车行为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亦未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不属于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故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予采纳。(索引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32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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