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亲办案例
饮酒后回家途中死亡,同饮者是否担责?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28
浏览量:94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李某某与何某某、张某某、耿某某在冠县某村饭店一同吃饭喝酒,李某某喝酒后独自开电动四轮车回家途中,翻到路边沟内,电动四轮车起火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耿某某向李某某的家属各赔偿60000元,因何某某未赔偿,李某某的家属将何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何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60000元。

法院审理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共同饮酒时,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死者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料到饮酒后开车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对自身死亡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何某某及张某某、耿某某虽劝说过让李某某住下,但在李某某酒后开车回家时并未进行有效劝阻,致使李某某酒后在开电动四轮车过程中翻入沟中失火导致死亡。被告何某某及张某某、耿某某对李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相关标准认定李某某因死亡所产生的损失项目和数额为:1.死亡赔偿金941320元(47066元/年*20年);2.丧葬费45330.5元。根据本案案情和李某某因死亡造成的损失,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主张被告何某某同张某某、耿某某合计承担20%的责任,请求被告何某某赔偿60000元,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何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60000元。

法院审理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共同饮酒时,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死者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料到饮酒后开车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对自身死亡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何某某及张某某、耿某某虽劝说过让李某某住下,但在李某某酒后开车回家时并未进行有效劝阻,致使李某某酒后在开电动四轮车过程中翻入沟中失火导致死亡。被告何某某及张某某、耿某某对李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相关标准认定李某某因死亡所产生的损失项目和数额为:1.死亡赔偿金941320元(47066元/年*20年);2.丧葬费45330.5元。根据本案案情和李某某因死亡造成的损失,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主张被告何某某同张某某、耿某某合计承担20%的责任,请求被告何某某赔偿60000元,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何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6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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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越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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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越
  • 执业律所:
    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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