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莉律师亲办案例
婚后分居生子,男方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来源:杨建莉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26
浏览量:139

案情简介:

2017年李某和刘某经人介绍认识,认识期间因刘某突然怀孕,双方不得不于2019年2月14日紧急登记结婚,同年6月双方举办婚礼,婚礼当天因琐事两人争吵,刘某父亲与李某大打出手,婚礼第二天,刘某回了娘家。自此直至2019年10月24日女儿出生,双方才又再次见面。

2019年11月24日李某为女儿李某某办满月宴,宴会结束后刘某再次要求回娘家居住,李某无奈只能将母女俩送回娘家,下班后再去刘某娘家看孩子。虽然三口同住一屋,但是夫妻俩人几乎没有交流。

2019年12月23日,女儿李某某突发高烧,需要住院医治。由于孩子病情严重,心焦的两人再次爆发矛盾,2019年12月25日,刘某离开医院,将孩子遗弃在医院,从医院回家后,为了了却这些恩怨,李某特意将女儿的名字改为李某某,而刘某再也没有来看过孩子,也没有过问过孩子的情况,自此李某开始独自抚养孩子。

2021年5月,李某起诉离婚,由于担心孩子未满两岁一般由女方抚养的问题,李某咨询了杨建莉律师。由于李某依然担心诉讼风险,故杨律师建议可以先撤诉,等待孩子两周岁以后再起诉或者等待刘某起诉,男方再应诉。男方于9月申请了撤诉。随后刘某提起诉讼,谎称李某家暴,自己单独扶养女儿至今。要求离婚并争取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李某遂即转为应诉。

律师解决方案:

2021年11月24日北京公也律师事务所杨建莉律师和湛青青律师接受李某的委托,代理其进行离婚诉讼,同时为其争取抚养权。这两位律师经过询问案件经过,搜集证据,整理案件事实,为李某制定如下诉讼策略、建议李某提出反诉,反诉请求如下:

1、请求婚生女李某某由李某抚养,刘某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独立生活止;

2、请求刘某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共计42005.75元;

3、要求刘某配合办理婚生女李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

1.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律师认为,虽然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了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的原则性规定,但是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其中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父亲直接抚养的情况。而刘某和李某的情形恰好符合这一例外规定。并且法院在处理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时也应综合考虑现有的抚养状况,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根本原则和出发点。

2.关于男女双方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的问题,由于男女双方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处于分居状态,婚生女完全由男方一人抚养,于是两位律师及当事人详细搜集并整理了近三年来李某抚养女儿的大量的生活及看病花费证明,并一一向法庭进行了举证,请求法院判决女方刘某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最终法庭结合具体案情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3.关于办理婚生女李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登记手续问题。庭审中发现由于刘某一直偷偷在怀孕期间的病例中登记为单身,并没有登记过父亲的内容,且女儿出生后修改过名字,如何证明孩子与双方之间的关系成为了案件的诉讼难点。为此,两位律师调取了天津儿童医院的相关病例,孩子的疫苗接种记录和大量日常的生活照片,并申请了法院进行三方的亲子鉴定。过程中由于刘某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最终,只是只进行了李某与李某某的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认定李某某为李某的生物学女儿,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父或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法院最终据此确认了三方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同时要求刘某配合办理婚生女李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登记手续。

本案前后经过三次开庭,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对结果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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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莉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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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建莉
  • 执业律所:
    北京公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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