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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离婚反诉的必要性

作者:陈钢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9-26 09:52 浏览量:78

导读:设置离婚反诉的必要性,确保当事人诉权实现平衡机制的需要,现实实践的要求和诉讼理念的需求,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权,确保双方的诉讼地位平等,实现力量制衡。


  一、设置离婚反诉的必要性

  设置离婚反诉的必要性:

  1.夫妻平等原则和诉权平等原则的权利基础为离婚案件中的反诉提供了内在依据。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可以提出离婚请求,被告也应可以就离婚提出反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夫妻平等原则。否则,如果对被告在离婚诉讼中的反诉进行限制,不仅有悖夫妻平等原则,对被告所享有的离婚自由也是一种桎梏。

  2.离婚诉讼中的反诉有其独有的诉的利益。

  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在离婚诉讼中,离婚诉讼的目的虽然主要在于解除婚姻关系,但又不仅在于此,而是关涉到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权及损害赔偿等诸多问题。所以,原告方提起离婚之诉后,被告方也因为存在着诉的利益,也有提起相应反诉的权利,包括依自己的理由就离婚、财产分割、损害赔偿提出反请求等。

  二、离婚反诉具有什么特点

  离婚反诉具有的特点:

   1.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本诉的原告是反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仍然是本诉的被告。

   2.反诉请求是独立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既是相互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

   3.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

  三、离婚反诉的条件

  1.反诉的提起。一是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无法与本诉合并审理,不能达到反诉的目的;二是反诉应该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反诉对象的特定性,也就是说反诉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

  3.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其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二是反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三是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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