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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后,房东私自强行驱逐租户的合理性
来源:韩春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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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力救济虽然是救济的主要渠道,但是私力救济在纠纷解决中仍然扮演着重要角色,补充着公力救济的不足。正当的私力救济具有与法的价值相契合的一面,但为了防止泛化与异化,私力救济也应控制在必要的限度内。在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关系解除后,承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出租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未超过必要限度,未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实施私力救济,具有正当性,可以认定该救济行为并未明显超出合理行使出租人所享有的解除租赁关系的权利范畴。




一、“合理期限”之“合理”的理解

“合理期限”在《民法典》条文中多次出现,就合同法律行为而言,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对于“合理”的理解,一般情况下可结合交易习惯、商业惯例、当事人认可的情理、行业规则以及同类案件的判决等进行分析。

《民法典》第730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该条是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后的处理规则,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出租人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而把握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将要解除的时间节点,是认定“合理期限”的关键。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既包括出租人的正式通知,也包括因某些行为或事件的发生,致使承租人对合同解除有合理的预知。

把握“合理期限”还应根据承租人的经营状况、经营性质、客观可能性等来考虑该期限是否能为退场作必要准备。承租人在一定期限未履行搬迁义务,经出租人催告后仍不履行,此时,承租人的履行意愿和诚信便值得怀疑。




二、出租人进行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及其限度分析

承租人拒绝撤场腾房,出租人的救济途径大致有两种:一是私力救济,即依靠单方力量或者双方协商和解来解决纠纷;二是公力救济,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权利人的请求而介入纠纷进行居中裁判或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公力救济的优点是手段合法,可以避免双方激烈的冲突,但耗时长、费用高。因此,出租人一般都会优先依靠自己的力量去救济权利。其实,控制在合理限度的私力救济有其正当性基础,能在更短的时间内取得更大的成效。

(一)正当性基础

1.私力救济的法价值诉求

法的价值是多元的,正当的私力救济符合法的秩序、自由、正义等基本价值理念。人类自我保护的本能是私力救济得以盛行的根本原因。从自然法的角度出发,每个人都有保护自我的权利。通过自我保护实现权利的救济,是一种自生自发的有序模式。这种自生自发的私力救济,体现了纠纷解决的自治性和自主性,而个人实现私权的自由意志也成为权利行使与保护的原动力。同时,私力救济的行为在实质上就是对不正义最直观的反抗,符合人类惩恶扬善的本性,体现了最朴素的正义观。

2.补充价值的体现

由于公力救济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私力救济的存在就不可避免,并具有补充公力救济职能的价值。救济的直接性,是私力救济最直观的优势。它省去了因寻求公力救济而需要花费的大量时间和金钱成本,从而高效率的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在公权力无法救济或者救济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法律不能要求一个理性人作出更不利于自己的选择,私力救济的存在便具有其经济基础。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首先尝试协商或自主解决通常是最普遍也是最合理的选择。




(二)限度控制

私力救济具有与法的价值相契合的一面,但因人具有非理性与破坏性的一面可能导致救济的泛化与异化,从而背离法价值的基本理念。因此,只有将私力救济控制在必要限度内,才能避免权利主体对其私权的自我救济偏离正常的轨道。在财产性法益的私力救济中,救济主体往往因为超过必要限度而转化为侵权行为。合理限度是判断私力救济正当与否的基本标准。

(一)对于手段行为的违法性判定。

私力救济的手段是必要的,目的应是实现合法权利并解决纠纷,其目的范围不应超过其所享有的权利,不得借救济之名,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之实。私力救济行为的程度应当在公众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没有明显的违背公序良俗,没有规避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同时,在权利人的权利应当或者已经得到恢复后,须立即停止该救济行为。




(二)对于行为后果的评判

私力救济的手段应具有相当性,不能引起严重的后果。在救济财产性法益过程中若造成人身损害,则应视为手段不相当,超过了必要限度。至于财产损害的判定,从直观的量上分析,如因财产被非法占有,在行为人实施取回行为后,行为人现占有的份额不得超过原被占有的份额。从质的方面分析,应以私力救济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为限。

比如,在合同届满后,承租人应合理预知其将无法继续承租房屋,在确认收到出租人明确的腾房要求的情况下,理应为腾房作充分准备。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理会仍继续占用房屋。出租人采取断水断电并将房屋内的物品搬离。那么该断电行为手段显著轻微,既未对承租人的人身造成侵害,也未直接破坏承租人的财产,更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故,该私力救济行为并未明显超过限度。




结语

在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关系解除后,承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出租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未超过必要限度,未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实施私力救济,具有正当性,可以认定该救济行为并未明显超出合理行使出租人所享有的解除租赁关系的权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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