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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微信群抢红包等方式进行赌博,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文香香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9-24 15:02 浏览量:190

利用微信群抢红包等方式进行赌博可能分别构成赌博罪或者开设赌场罪。


在微信红包赌博中,通常由发起者建立赌博微信群,并制定赌博游戏规则,通过分工合作对群成员参与赌博实施严格控制。发起者对于微信红包赌博群这一虚拟场所的控制是极其严格的。在此种管理之下,赌博群能够长期稳定地存续下去,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


相反,建立微信群,只是组织、聚拢参与抢红包的人进行赌博,并没有对微信群进行经营管理,在微信群内也没有相关人员的分工合作,不具备经营赌场以此谋利的行为特征,则该行为应认定为聚众赌博,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即使有抽头渔利的情形,也应认定为聚众赌博。



第一,用于赌博活动的微信群是否属于赌场?

为参赌人员提供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专门用于赌博的网络平台和网络空间场所。均属于建立网络赌博平台

第二,行为是否具有“经营赌场”的实质性质?

应重点考察行为人对赌博场所的控制支配关系和赌场内部的经营管理情况。


对于组建微信群进行抢红包赌博,具有经营赌场实质的,应认定为开设赌场,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组织、召集参赌人员在微信群进行抢红包赌博,没有经营赌场的,应认定为聚众赌博,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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