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书对此问题作出了认定。
案情简述
2019年5月10日傍晚,黄某3(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而悬挂苏B28xx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乘坐徐某(未戴头盔),沿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以22.2——27.5km/h的车速由南向北逆行,遇潘某未戴安全头盔(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号牌号码为苏B1Kxx的普通摩托车,车上乘坐万某(未戴头盔),沿该道路正向行驶(车速55——66km/h),两车发生碰撞,损坏,死人受不同程度损伤,黄某3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3负事故主要责任,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万某和徐某不负事故责任。B1K登记在尤某名下,该车并未投保交强险。
另查明,徐某系黄某3之妻,黄某1、黄某2系黄某3之子,尤某与潘某系雇佣关系。庭审中,潘某陈述该车是尤某提供给所有工人使用的,主要用于上班以及下班时间买菜购物,车钥匙系尤某放在工人的住处,告知工人可以使用。事故发生时,潘某驾驶车辆是去买菜。
尤某不认可潘某的说法,因其住处放不下,所以放在潘某的住处,至于车钥匙放在哪,尤某表示记不清楚了。
徐某、黄某1、黄某2主张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7万余元。
争议焦点
雇主尤某将自己的摩托车及车钥匙放在工人处,工人潘某在使用摩托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系履行职务行为?
裁判要旨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中,黄某3承担70%责任,潘某承担3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