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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盗窃加密U盘的行为如何定罪?
来源:李明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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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盗窃加密U盘的行为如何定罪?
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  李明华

举案:
案情简介:2008年2月的一天凌晨,黄某伙同吴某窜至仁和区实施盗窃。二人先将停放在商业文化广场一院内的汽车后备箱撬开,盗走后备箱内茅台酒一瓶。随后,二人又窜至仁和区某单位办公楼,撬窗进入二楼的办公室,将一套“惠普牌”电脑主机及显示器盗出。其后,二人再次返回该办公室将标明“水利”等字样的三个加密U盘盗走。在离开作案地点时,因形迹可疑被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盘查时二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争议: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黄某、吴某均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案被盗茅台酒价值280元,电脑主机及显示器价值4850元,三个加密U盘及相应软件的价值为16500元。公诉机关认为本案盗窃金额共计21630元。黄某、吴某则辩解其盗窃三个加密U盘时,并不知道所盗U盘的价值和作用,是当作几十元一个的普通U盘盗窃的,如按16500元的金额对其定罪不公平。
本案起诉至法院后,公诉人与辩护人对本案的性质和涉案金额的认识产生了巨大分歧。对黄某、吴某盗窃的茅台酒、电脑主机及显示器的行为及物品价值控辩双方无争议,对盗窃三个加密U盘这一行为的性质、加密U盘的价值则成为争议的焦点。
公诉人的主要指控意见是:
黄某、吴某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尽管价格鉴定是对加密U盘及相应软件共同价值的鉴定,但二人盗窃了加密U盘,相应的软件将无法使用。由于一套软件仅配备一个加密U盘,二者不可分割,如没有加密U盘,则相应软件将丧失使用价值。因此,加密U盘的价值等同于软件的价值。经法定价格鉴定部门鉴定,加密U盘及相应软件的价值为16500元。黄某、吴某在本案中实施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应按盗窃金额21630元予以量刑。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理由有:
第一、尽管黄某、吴某盗窃加密U盘,会导致相应的软件无法使用,但是,加密U盘仅是软件的一部分,将加密U盘价值等同于软件价值,明显不公正。盗窃加密U盘后可能导致相应的软件无法使用,但这只是该盗窃行为的一种后果。将盗窃行为产生的间接损失认定为盗窃的金额,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黄某、吴某盗窃加密U盘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是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作出了解释,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涉及的三套软件从技术上讲是可以多次复制的,加密U盘损毁后也是可以修复的。即被盗U盘不同于一般盗窃罪所侵犯的财物。黄某、吴某盗窃加密U盘后,不可能实现对U盘内的程序的独占,该技术信息由黄某、吴某与权利人共同占有。因此,本案被盗U盘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黄某、吴某盗窃U盘属于侵犯商业秘密,但是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尚未达到五十万元,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因此对盗窃U盘这一行为而言,不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故本案中黄某、吴某只构成盗窃罪,应按盗窃金额5130元予以量刑。 

说法: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根据四川省的标准,盗窃金额10000元~50000元即属于数额巨大,可根据实际金额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除加密U盘之外的被盗物品价值共计5130元,加上加密U盘及相应软件的价值,则涉案金额达到21630元。本案加密U盘的价值如何认定、盗窃加密U盘是否构成盗窃罪,关系到本案盗窃金额属于数额较大还是巨大,不同的认定将导致本案量刑上可能存在数年的悬殊。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关于价值16500元的估价鉴定结论,系物价部门对三套软件含三个加密U盘进行的全面估价,并非是对三个加密U盘的单独估价。在未对三个加密U盘进行科学技术鉴定的情况下,不能用全面估价的鉴定结论来证明三个加密U盘的价值。由于该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因而不予采纳。本案二被告人盗窃的主观故意不是商业秘密,其行为不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性,辩护人关于盗窃三个加密U盘不构成盗窃罪而是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由于黄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案宣判后,黄某、吴某表示认罪服法、未提起上诉,控辩双方对判决结果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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