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书
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陈某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2022年1月被隆回县人民法院移送隆回县公安局,隆回县公安局经隆回县检察院批准对被申请人陈某执行刑事拘留。
申请人许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决书(2018)湘0524民初1700号和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湘05民终2400号确定,被申请人陈某应支付申请人许某600510元。被申请人陈某拒不履行该判决书,应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经自愿、平等多次协商,申请人许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的亲属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陈某在签订本合同先支付给申请人许某28万元,余下的标的款:由陈某在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5万元;2023年12月30前支付10万元,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5年12月30日前付清所有余款。如按期履行还款,则不计算利息。否则,按判决书计算本金和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9900元,按本次和解执行标的计算执行费4100元,共14000元,由陈某负责支付。
三、陈某支付280000元之后,申请人同意对陈某表示谅解,请求政法机关对陈某从轻处罚,同意对其取保候审。
以上协议经双方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订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持一份,隆回县公安局留和隆回县人民法院各存一份备案。
申请人(签名): 被申请人(签名):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