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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问题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2-09-22 22:50  浏览量:102

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卢志伟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问题。

关于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卢志伟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问题,按照《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的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卢志伟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该规定虽然只是规定使用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便于和促进音乐作品的传播,对于使用此类音乐作品制作的录音制品进行复制、发行,同样应使用《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法定许可的规定,不适用第41条第2款的规定。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的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已经公开,其他人再使用该音乐作品另行制作录音制品并复制、发行,不需要经过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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