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杭州律师>滨江区律师>应娅婷律师 > 律师文集

男子捉奸致人坠亡被索赔86万,法院该如何判决?

作者:应娅婷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9-22 11:26 浏览量:109

男子捉奸致人坠亡,需要赔偿吗?


【案例分析】
李某(男)与王某(女)是夫妻关系。某日李某发现王某与第三人张某在酒店开房,愤怒的李某与朋友去酒店捉奸,轮流用脚踢门,将房门踢开并冲进位于12层的房间,发现卫生间里只有王某。到处找不见张某,后来得知,张某从楼上掉下来了。

刑警大队进行勘查:从视频监控情况看,李某等人将门踢开的时间到张某坠楼落地的时间,只相差 6 秒。现场勘查情况看,发现房门被踢开,房间南墙处有飘窗,飘窗上遗留有 10 枚残缺不全的鞋印。调查意见为:综合现场勘查、尸检、视频监控、调查当事人后认为,张某系意外坠楼死亡,不构成刑事案件。

张某的家属将李某、王某、帮助李某一起捉奸的四人及酒店方诉至法院。请求赔偿869097元

如果您是法官,是否会判令李某、王某、帮助李某一起捉奸的四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酒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502.85元,其余人无责。


【法院认为】

从监控视频与被告的询问笔录里,李某等人踢门行为不一定使张某的生命受到威胁。张某坠楼行为是自主选择的结果。1212 房间处于酒店的十二楼,张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十二楼与地面的高度。    

张某与王某深夜在酒店房间的行为是不道德、不正当的行为,被人发现后要承担受到社会谴责的风险,这种风险从王某、张某进入房间时已经存在,并不是因为被告踢门的行为而产生。


【因捉奸导致第三者坠亡,谁的责任更大】

李某怀疑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邀来朋友一起“捉奸”,符合人之常情。另一方面,李某与朋友,没有采取过激或明显不当的行为,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亦证实,李某等人将房门踢开与张某坠楼落地相差6秒,可以推断双方没有正面接触,李某等人“捉奸”行为与张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联系。

王某主动邀请张某开房的行为,虽有违伦理道德,但王某主观上不可能预见死亡后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致张某死亡的侵权行为,其与张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联系。

张某作为有妇之夫,欲与婚外女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既有违夫妻忠实义务,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面临风险时过于自信,从十二层高楼窗户爬出欲躲避偷情风险,导致本案惨剧的发生,主要责任在于自身,故四上诉人要求全额赔偿的诉讼请求,与客观事实不符。

酒店对十二楼发生较长时间踢门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措施不得力,且酒店房间窗户高度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窗户限位装置设计存在安全隐患,酒店承担5%的赔偿责任,较为恰当。




在线咨询应娅婷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34763

  • 好评:53

咨询电话:18157178251
找法网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