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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能否指定丧葬费和抚恤金由特定人继承
来源:李健律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21
浏览量:359

遗嘱中能否指定丧葬费、抚恤金由特定人继承? | LEGAL TEAM OF LIJIAN

作者:沈李生律师,李健律师团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丧葬费、死亡抚恤金是基于死亡事实而给付死者近亲属的款项,并非死者生前财产,如果死者生前立遗嘱将前述款项处分,其行为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

武某是矫某的再婚妻子,2018年4月26日,矫某在当地干休所支部书记、所长的见证下,立遗嘱指定丧葬费、抚恤金由武某继承,武某与矫某的其他三位继承人签名确认。2018年6月18日,矫某再次立下书面遗嘱,主要内容为:丧葬费、经济补贴、抚恤金等费用分配给武某60%,余下40%由其他三位继承人平均分配。2018年9月11日矫某去世,其妻武某诉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出继承全部丧葬费、抚恤金等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丧葬费、抚恤金等钱款虽不属于遗产,但依法可参照遗产予以处理。因被继承人矫某共立下两次书面遗嘱,故第二次所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原告武某要求全部继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继承人矫某所立遗嘱反映出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应遵循被继承人矫某的遗愿,遂判决丧葬费、抚恤金343164元中60%归武某,余下40%归其他三位继承人。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矫某的其他继承人矫某2向辽宁省高级人法院申请再审,该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律师分析

一、死者生前关于丧葬费、抚恤金的处分是否有法律效力?

丧葬费是有关单位对死者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一种经济帮助,死亡抚恤金是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和其生前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二者均产生于死亡事件之后,具有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并非系死者的生前收入,不属于遗产范围。故此,死者生前立嘱,对其死亡后他人将可能取得的丧葬费、死亡抚恤金进行处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立遗嘱处分丧葬费、抚恤金的案件,分配款项的基本规则和考量因素是什么?

对于丧葬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现行法律暂无相关规定,但由于前述款项不仅具有财产属性,还涉及亲情和伦理,因此在实践中一般参照法定继承的有关原则进行分配,需兼顾死者意愿。现实生活中,死者生前与各亲属之间的情感亲密程度不同,为了最大化地实现死亡抚恤金的功能,反映死者的情感寄托,在确定具体分配数额时,通常也会对与死者亲情更近、与死者生前生活紧密程度更高,或者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予以照顾。

本案中,案涉遗嘱关于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处置虽依法无效,但却是矫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中确定的分配份额能够反映出矫某与各继承人之间的情感依赖程度。因此,一、二审法院在没有将丧葬费、抚恤金定性为遗产的前提下行使自由裁量权,遵循矫某的遗愿进行分配,符合中华民族矜老恤幼的传统美德,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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