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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罪逃逸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
来源:孙晓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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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湖南娄底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宝马女、高跟鞋、醉驾、拖行一公里,当这些词汇汇集到一起的时候让我们会产生一系列联想,那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关于交通肇事罪逃逸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是逃避法律的制裁、不履行救助的义务、不接受公安部门的调查。

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发生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不仅会影响量刑,甚至还会构成定罪的依据,那么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呢?我们还是通过案例来分析一下:

案例一:赵某驾驶小轿车将行人王某撞伤,赵某下车后立即将王某送往医院,随即离开。

案例二:赵某驾驶小轿车将行人王某撞伤后,下车后未对王某进行救助,在路边等待警察的到来。

案例三:赵某饮酒驾驶小轿车将行人王某撞伤后,害怕被处罚于是逃离现场,后被警察在路口截停。

案例一中,赵某虽然对伤者进行了救助,但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符合肇事逃逸。

案例二中, 赵某是否构成逃逸,在实务中一般不宜认定为逃逸,但是存在争议,有部分法院会认为构成逃逸。笔者认为主要还是看肇事者是否尽到了力所能及的救助义务,比如及时拨打120或者向路人求助,如果未采取任何救助行为,那么尽管未逃避法律制裁,但是追踪逃逸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能够让伤者尽早得到救助,因此这种不作为与逃逸的结果是相同的,应当认定为逃逸比较合适。

案例三种,明显是找时候逃逸的行为,虽然被拦截,但是不影响逃逸的主观与客观的构成。

判断是否属于逃逸的关键就在于准确认定肇事人离开现场的目的,如果离开现场的目的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因惧怕受害人家属殴打而离开现场,或者因报案或抢救被害人需要而离开现场等,均不属于“逃逸”。如果肇事人“立即投案”,说明肇事人离开现场与“主动投案”两个行为之间具有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连续性,不应认定其“逃逸”;如果肇事人“逃离现场”后没有立即投案,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事后投案”则说明肇事人的“逃离”与“投案”分属两个独立的行为,应认定为“逃逸”。至于是“立即投案”还是“事后投案”,应当根据投案路途远近、投案时间间隔长短等案件当时的客观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认定。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如果行为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那么,即便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或是在逃逸状态持续过程中,能及时放弃其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听候处理,且也不论其中止逃逸是基于个人良心发现还是害怕罪责加重等何种缘故,该事后“中止逃逸”的行为均不得推翻对其先前逃逸行为的认定,而仅认定其事后的行为为自首,即分开认定,而不宜相互冲抵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对逃逸的行为要避免双重评价,即将逃逸作为入罪的条件,又将逃逸作为加重的情节,这是违背了“禁止双重评价”原则。

希望朋友们安全驾驶,一旦有交通事故的发生第一时间去救助伤者才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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