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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博弈和市场的角度分析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关系
来源:何晖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11
浏览量:710
法学教育一般是指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主要是指大学法学本科教育。而法律职业又称法律行业,是法律工作的各个专业的总称,包括律师行业、法院审判工作、刑事检控工作、法律咨询工作、法律草拟工作等,这是广义的法律职业。狭义的法律职业指我们通常所说的律师行业。本文是从博弈和市场的角度来分析两者的关系,所以法学教育指的是成本,而法律职业指的是法律服务这种商品。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首先,狭义的法律职业指的是律师行业,该行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服务被包括在广义的商品范围内,所以它无疑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商品。其次,为了从事法律服务,一个人必须接受法学教育,他需要投入金钱、时间和精力来获得法律方面的文凭和资格(在我国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所以法学教育是生产法律服务这种商品的成本。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法律服务市场中的情况:我想,首先把这个市场理想化为完全竞争的,因为法律服务市场基本具备完全竞争市场的若干特点:(1)服务者数量多。(2)法律服务基本同质。(3)容易进入或退出。既然如此,法律服务应符合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企业的供给原则:当企业将其产量确定在边际成本等于价格的水平上时,就实现了利润最大化:边际成本=价格,即MC=P。[1]边际成本是经济学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它表示增加1单位产出的额外的或增加的成本。在这里可理解为增加提供一项法律服务所增加的成本。
接下来,我们用博弈论来分析市场的均衡和社会经济的效率状态。我们以在完全竞争下,两个竞争者的策略选择为例来说明,如下图所示。这两个人是Peter和Paul,他们是两个律师,是众多律师中的两个。先看Peter,他会按照上文关于竞争者的规则,将生产提高到边际成本等于价格,这是竞争战略。这时,另一个朋友可能会劝说他“你为什么不降低产出产生一点垄断效应?”这时Peter决定试着这样做,并希望其他竞争者也这样做,从而提高市场价格,虽然他知道如果别的竞争者不这样做,自己的利润会由0降到负100美元。但是他还是试做了一回。
结果证明这个策略是注定要失败的。因为另外的竞争者Paul的占优策略是遵循竞争产出规则。无论Peter采用竞争还是低产出以求垄断,Paul仍按MC=P的原则确定产出。也就是说,完全竞争市场中利润的刺激导致企业走向有效的非合作均衡。
注意,经济学的研究发现,当每个企业都采取非合作行为时,总社会效用会最大化。即如果所有其他个人都坚持自己的战略,则任何个人便都不会通过改变战略而得到更多的利益,所以竞争性均衡也是一种纳什均衡状态。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完全竞争的世界里,非协同性行为造成了社会所期望的那种经济的效率状态。这就是亚当•斯密关于看不见的手的学说:“通过追逐(个人的)自身利益,他常常比其实际上想做的那样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





看不见的手博弈
Peter的策略

竞争产出 低产出
A $0




$0 NI=$5000 B -$100




$800 NI=$4400
C $600




-$50 NI=$4500 D $300




$250 NI=$4000



竞争产出

Paul的策略


低产出

A 竞争
B、C 单方面低产出
NI 国民收入

以上就是法律服务市场的纳什均衡模型。当然这是一理想的状态,事实上的法律服务市场并不真正是完全竞争的。因为,众所周知,进入这一行业得有法律职业资格证和执业证,前提是得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这个考试的通过率又是极低的,也就是说进入这一行业有准入壁垒。而且,法律服务并非真的同质,律师的专业水平、知识范围、办案能力千差万别,且还有民事、刑事、诉讼、非诉、国际贸易、保险、证券等截然不同的法律服务类别。所以,以上的分析只能是一理想化的化繁为简的分析,希望对法律服务这一现实市场的研究能有所助益。

参考文献:
[1]保罗•萨缪尔森等.微观经济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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