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安国律师主页
张安国律师张安国律师
188-1153-8731
留言咨询
张安国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案件诉讼实务
来源:张安国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14
浏览量:175

民间借贷诉讼实务

一、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是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通过以上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民间借贷的主体不仅局限于自然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均可进行;2.民间借贷属于资金融通行为,虽然是民间自发行为,但是也受到法律的约束,经常性进行放贷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适用于银行、小额借款公司、证券机构进行资金的融通的行为。

二、进行诉讼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原告提起诉讼需要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条件:原告适格、被告适格、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和受诉法院的管辖。另一方面,在提交诉状时,需要提供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这也是在庭审过程中诉辩双方争议的重点。

三、作者办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胜诉类型

1.以诉促调型

李某与王某系同学关系,因疫情期间王某资金紧张便向李某多次借钱,李某碍于同学关系便借钱于他;后双方商量在通州某处开美甲店,双方共同投资。但好景不长,因疫情影响该店并未获得较好收益,双方也因账目问题产生分歧,后李某退出,王某一次性给李某7万多元。后王某在李某多次催促下也仅还款5万元,李某迫于无奈找到作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抗辩上述款项部分是借款,部分是投资款,在此种情形下,我方要求法院组织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还款。

在本案中,虽然在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确系部分属于借款,但是也并非全部是借款,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是根据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来审理案件,此种情况下断不可能将7万多元全部认定为借款,那么势必会导致维权人花费更多的诉讼成本。因此,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调解的方式拿到剩余欠款,也是一个不错的解决方式。

2.证据充足型

2020年钱某、北京某公司向赵某借款380万元,钱某和北京某公司为共同借款人,钱某系北京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本金及借期利息,以及逾期还款利息。同时,钱某和北京某公司用登记在北京某公司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钱某和北京某公司均未按期还款,赵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做了诉讼保全。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款关系,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全部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实际上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已经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证明借款关系的全部证据,并且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办理了担保物权。真正做到了风险的规避。然而在实践中能做到这么周全是很少见的,主要是民间借贷多数存在比较熟悉的人之间,相互之间没有太多的防备;法律意识淡薄,一般人也想不到通过提供担保的形式保证债权的实现。

三、总结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并非局限于我列举的上述两种,在很多人看来民间借贷的案件比较简单,实际上在生活中此类案件时纷繁复杂的。比如投资款能否通过后期签订协议变成借款、没有欠条如何认定借贷关系,借款合同效力认定等问题,有些时候还涉及刑民交叉案件,这些案件远比我列举的几个案件复杂。因此,各位读者在遇到类似的案件,尽量在最开始就做好相应的措施,诉讼过程中别掉以轻心,认真搜集证据。


以上内容由张安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安国律师咨询。
张安国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95好评数5
  • 咨询解答快
188-1153-8731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安国
  • 执业律所:
    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8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88-1153-8731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