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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占有返还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
来源:沈冉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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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有是财产的真正基础,占有虽有权利的外衣,但占有本身为事实而非权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无论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均受保护,只是保护程度不一。马克思说:“占有,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是不可解释的事实。”当占有被侵夺时,赋予了占有人占有返还请求权。而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当物权遭受侵害或遭受侵害之虞,为使物权恢复到不受侵害的完满状态,赋予了物权人物权法的救济方式即返还原物请求权。


一、占有返还请求权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据此,《民法典》确立了占有系一种物的归属秩序,对侵害的占有提供物权法与债法两种保护方法。在此仅讨论《民法典》所赋予占有人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占有返还请求权其成立要件有四:

1、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占。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侵占”应理解为“侵夺”为宜。是指通过法律所禁止的私力手段,违背占有人意思将占有物转移到自己控制管理之下。例如:甲将手机遗失,后被乙拾得。那么甲有权对乙主张物权法上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对乙主张债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因乙不曾侵夺甲的手机(仅拾得他人遗失物),甲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基础。

2、请求权人为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

即无论占有人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亦不论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只要占有被侵夺均享有请求权。例如:甲手机被乙盗窃,丙又从乙处盗窃了该手机,乙对该手机的占有虽然为无权占有,但其仍有权以占有返还请求丙返还手机。

3、被请求人为侵夺人或其概括继受人。

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时,须注意侵夺人(被请求人)仍为占有人,若占有物已灭失则因履行义务不能而导致权利随之消灭。此外,对于概括继受人即基于继承等法律关系继受该占有物的,无论其善意或者恶意,被侵夺人均享有请求权基础,而基于买卖等法律关系的特定善意继受人,被侵夺人则不享有请求权基础。

4、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占有返还请求权须在一年内行使,且该时间不受时效中断影响。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据此,《民法典》赋予了物权人在物权遭受损害或侵害之虞,物权的救济方法。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之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其成立要件有三:

1、请求人须为物权人。

与占有返还请求权不同,返还原物请求权人必须是物权人,即须有证据证明其为该物的物权人才享有返还原物权利基础,而此处的物权人宜理解为具有占有权能的所有权人。

2、被请求人为现实物权占有人。

被请求人须为无权占有人,且为现实占有人,是否善意在所不问。如被请求人为有权占有或未现实占有该物的,则物权人的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基础。

3、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未登记动产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动产、登记的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但由于《民法典》并未明确未登记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从肯定说角度一般认为,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返还财产义务人信赖利益,未登记的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三、占有返还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区别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占有返还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从请求权人、构成要件上均存在较大区别,总结如下:

从请求权利人看,占有返还请求权为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为物权人;从核心构成要件上看,占有返还请求权为占有被侵夺,返还原物请求权为无权占有;从被请求人看,占有返还请求权为侵夺人及其概括继受人,善意特定继受人除外,返还原物请求权为现实无权占有人是否善意在所不问;从时效限制上看,占有返还请求权为受侵夺之日起1年,返还原物请求权为无时效期间但未登记动产除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占有返还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存在较大区别,须根据案情选择不同路径实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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