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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可以追加承诺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吗

作者:唐福辉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8-30 12:01 浏览量:1783

案情介绍

段先生曾在2004年借款28万元给A公司,后向法院起诉,2006年5月,法院判令A公司向段先生归还借款。判决生效后,段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A公司于2007年5月申请注销,某国资委在注销登记申请表“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职工工资及各项税款已结清”处盖章,并出具情况说明,承诺A公司的债权债务及职工工资均由某国资委承担。在此基础上A公司完成注销程序。

后因A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段先生便向法院申请追加某国资委为被执行人。


法院判决

追加某国资委为段先生与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律师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规定,首先,段先生与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判决生效的时间在2006年,A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的时间在2007年,A公司在生效债权存在的情况下仍然出具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损害了段先生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情形。

其次,A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过程中,某国资委出具情况说明,明确A公司已经结清各项税款,并承诺“A公司的债权债务及职工工资均由某国资委承担”,系某国资委作出的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承诺,且某国资委作出的上述承诺与A公司能够办理注销登记有直接关联。

因此,段先生申请追加某国资委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律师提醒

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包括公司股东)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况很多,佑成律师在此提醒:

1、申请公司注销登记,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流程办理,股东要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否则,即使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公司股东可能仍然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为公司注销登记作担保承诺的,一定要审查申请注销的公司是否已经依法清算完毕,不要轻易作出书面承诺,第三人如果必须要做出担保承诺的,建议明确承诺范围。


案例索引:(2022)京执监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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