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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循环转账,虚假出资,被公司债权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作者:唐福辉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8-30 11:45 浏览量:111

案情介绍

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原注册资本金为2000万元。2014年9月,因B公司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A公司开会决议对B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到2亿元。

两个月后,A公司筹集资金2500万元,以“注资款”的名义汇入B公司的账户1,随后B公司将2500万元从B公司的账户1转入B公司的账户2,又从B公司的账户2将2500万元以还款的名义转回到A公司的账户,完成了第一次循环。如此往复,这2500万元在两个公司之间倒腾来倒腾去,短短两天内A公司就通过八次循环完成了对B公司1.8亿元的“出资义务”。


 2018年,因合同纠纷B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以B公司的股东A公司未履行缴纳1.8亿元的出资义务为由,申请追加A公司为被执行人。


法院判决

A公司未完成其向B公司出资1.8亿元的义务,追加A公司为被执行人。


律师分析

1、关于A公司未完成对B公司的出资义务的问题

首先,A公司并未按约定将增资的1.8亿元实际投入到B公司,其为了完成出资义务,以体内循环的方式,将“出资款”转入B公司账户后又转回其账户。其次,A公司未实际出资的行为使B公司未能达到注册资金所彰显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损害了公司权益,同时给B公司债权人、投资人造成了公司资本充实的假象,将损害B公司债权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2、关于A公司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B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A公司又未完成向B公司的出资义务,应当追加A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1.8亿元范围内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提醒

股东虚假出资,损害的不仅是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佑成家事财富团队在此提醒:

1、注册资本不是越高越好,合适就行。股东在设立公司或增加公司资本时要考虑清楚,不要为了显得有实力就过高地设置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额应根据相关规定、行业实际经营需求合理设置。

2、股东对公司的认缴出资,应当按规定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切勿为了应付而采取违法的手段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2019)琼民终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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