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确认之诉代理词
作者:穆晓艳 更新时间 : 2022-08-29 浏览量:247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宁夏观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郑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庭作为其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代理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原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可以认定是案涉房屋的合法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结合到本案,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银川市国安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且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已将全部房款30万元向被告付清,且合同签订后,被告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使用,房屋的物业费、水电暖费自2019年5月14日至今也是由原告进行缴纳,原告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至今,可以认定是案涉房屋的合法权利人。
但被告在案涉房屋已具备所有权变更登记条件时,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今当庭抗辩称因实际返还房屋面积大于《补偿协议》上约定的面积,需向满城北街街道办事处补房屋面积差额款,但提醒法庭注意的是原告购买的案涉房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约定的面积为100.09平方米,且根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上载明案涉房屋的建筑面积也是100.09平方米,因此案涉房屋不存在合同约定的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不符的情形,不存在需补房屋面积差额的情形。即使被告存在实物返还房屋面积存在需补差额的情形,也是被告自己需履行的合同义务,与原告无关。被告应按《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二、关于违约金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公证书中《房屋买卖合同》第五条约定: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可以直接办理至甲方名下时,甲方应尽快办理,甲方必须积极无偿的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第六条约定:如有一方违约,需按上述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30%赔偿对方违约金。结合到本案,根据原告儿子程哲与被告的通话录音可知,被告以各种理由明确拒绝配合,且其女儿提出还需向其补偿其他费用的要求,已然构成违约。现案涉的房屋市场价格在55万元到60万元,但原告自行调整按合同约定的房款30万元的30%计算违约金为9万元。
三、关于补偿款的问题。
因双方于2019年5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案涉房屋门窗及其他设施的补偿款由被告在收到款项后的3日之内支付给原告。但根据原告在满城北街街道办事处调取的补偿款发放统计表显示被告李发秀已将案涉房屋的补偿款15013.5元自行收取,但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进行支付。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院予以采纳。
代理人: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