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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否由抚养人分摊?
来源:段彪永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29
浏览量:173

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否由抚养人分摊?

案情简介

张某、王某和张某乙分别系死亡职工张某甲父亲、母亲和姐姐。张某甲生前在某公司工作。2017年9月15日,张某甲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后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8月29日,张某和王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裁决:一、某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张某和王某丧葬补助金3483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一次性分别支付张某和王某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27532.80元,某公司自2019年10月起按月分别支付张某和王某供养亲属抚恤金1154.70元至法定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情形出现时止,并依规定适时调整。某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认为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扣除另一抚养义务人的份额,即某公司只同意负担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某公司对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无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张某、王某系死亡职工张某甲的父母,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供养亲属抚恤金并非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某公司要求扣除其他抚养义务人的份额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驳回了某公司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也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由《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确定。笔者提示三点:1、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至18岁;2、职工工亡时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且未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至死亡,有劳动能力且职工工亡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需要按抚养人数分摊计算,因此,供养亲属抚恤金直接按照前述规定比例计算,不由抚养人按比例分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读者应注意将工亡中供养亲属抚恤金与人身损害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严格区分,切勿混淆。

综上,供养亲属抚恤金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比例计算,不由抚养人按比例分摊,应与人身损害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严格区分。

法律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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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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