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广州律师>天河区律师>任高扬律师团队律师 > 律师文集

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合伙人财产

作者:任高扬律师团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8-26 13:36 浏览量:99

一、阅读要旨

《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进而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

二、案例正文

赵某荣对龙祥纸箱厂享有到期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最后一次执行终结程序是2021年9月6日。赵某荣认为龙祥纸箱厂作为合伙企业,何某琴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于是申请追加何某琴为被执行人。

津南法院认为,《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赵某荣申请追加何某琴为(2019)津0112执3XX号案件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支持。法院裁定予以追加。

何某琴不服裁定,提出复议申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2022)津02执复163号裁定书,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追加裁定。

三、裁判评论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可以直接依据规定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债权人则依据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有限合伙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线咨询任高扬律师团队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11546

  • 好评:77

咨询电话:1852059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