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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变更和索赔的研究
来源:王乐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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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变更和索赔问题

                                                              主讲人: 王乐律师

 

一、 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正在修订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承包人老生常谈,现在说说发包人,要用的合同,国家规定,现在我们的开发商,他开发的房子属于房屋建筑,房屋建筑的工程,一般不是政府作为主体的,这是一种叫房建标准合同,1999年用到现在,已经12年了。目前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正在修订这个文本,时间过了12年的修订,反映出来有关部门对示范文本的修订,由于种种原因,严重不适应市场需求,就是国内目前的情况。

这个文本,第一版是1991年,第二版是1999年,现在在做第三版,是我们国内房屋建设国际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这个问题,之所以那么长时间没有改,有一个时间节点,是应该马上拿起来把合同改掉,是2005年1月1日,最高院实行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有28条规定,做了一系列新的规定,所以这个文本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距离相差很远。司法解释有规定,合同里面没有相关内容。 今年3月10日到4月10住建部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了征求意见稿,是20条,这是新版的施工合同,很快就要推出使用了。我了解的情况,今年无论如何会颁布使用,因为去年年底征求意见稿的专家评审会是12月30日评审通过,之前住建部相关领导几乎是拍了桌子,为什么这个东西到今天还不能拿出来,现在只说新版,这个合同是用于房屋建筑非政府投资的合同文本,它的投资主体不是政府,它的客体是一般房屋建筑,用这个文本,很快要出台,也就是今后各个开发商要用的工程合同发包人,这是关于国家的示范文本,工程合同新版修订、完善的现状。

顺便说一下,我们国内工程合同的文本,已经建立了一个双轨制。我现在讲的,是其中的一个合同市场主体,它的主体是非政府,客体是房屋建筑。另外一类,我国已经建立主体是各级政府,客体是基础设施工程,这个合同是2007年11月1日由国家发改委以56号文件下发的,一共有九个部委联合发的文本。国内文本现在已经建立了这么两个体系,政府用的工程是2007年九部委合同,现行这一版是24条,119款。国家工商总局和住建部正在定稿的,是用于非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这是关于解决法律风险规范。这个规范的地位是行业的交易习惯,这个文本,现在就是说,一共有20条,一旦文本颁布之后,承发包双方都会要律师提供服务。现在文本的体系设置,对于律师非诉讼服务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机遇。可以这么说,今后这个文本的签约、履行没有律师的跟踪服务,当事人无法防范法律风险。新版合同引进国际上新的预防、化解纠纷比较成熟的机制,文本当中,就体现出来这么一个需要整个过程,都有法律参与的体系。客观上需要律师去参与,这是一个非常广大的市场,国内整个是个建筑工地,各地都是,到处都在发生的建筑合同,都要用这个文本,当事人都要有律师的服务。整个中国的律师队伍,应该有这样的市场需求。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关键有两个人的法律约定,两个人的法律就是合同。现在很多市场发生的纠纷,是因为合同里面没有约定,也没有一个好的机制来解决履约过程当中所产生的纠纷和争议,这个合同文本,总体上引进了国际上先进的经验,就是建立了一个体系,现在司法实践当中,引起纠纷的原因和事由,这个合同文本里面,基本上都是有约定的。比如说现在黑白合同问题、转包违法分包问题,结算当中涉及到什么叫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还涉及到工程交付使用以后的保修和出现责任及其关系等等,在这个文本里面都有新的规定。我这里只是说,律师抓住机遇,预见风险,并且提升自己的研究判断能力,来为市场化解风险和矛盾,文本是一个契机。

(一)变更

文本当中第9条叫做变更,第9条当中一共有11款,说的都是变更问题。我们现在一碰到这种案子,会涉及到变更增减工程价款如何处理的问题。这是几乎所有的案子都碰到,变更一个比较的,就叫做实际变更,还有其他发生的变化。变更是工程合同当中几乎每一个案子会碰到的,由于合同履约过程当中发生的变化,那么引起了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相应的变化,应该怎么处理?现在在合同条款当中第9条有11个款规定。

比如说新的,叫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变更增减工程量,9.5款叫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一说这个问题,司法实践当中是什么?承包人起诉要工程款,发包人反诉说工程延误,本诉反诉放在一起,法官为难了,因为这都是两个专业问题,工期延误了,责任到底是谁的?是承包人一方的,还是发包人一方的?还是承发包双方都有责任?这个难题在司法实践当中,都是没有好好解决的,法律找不到工期如何调整,因为什么原因导致工期变更。

我办理过一个案子,一审是鞍山中院,我的一方当事人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房地产的项目。项目争议是这样的,当初合同规定项目是8.4万平方米,合同价格是包死的,发生什么价格都不动了,工程建好了,现在测量是9.4万平方米,增加了一万平方米,来自于设计变更,这是一个很正常的问题。由于合同规定,合同签订之后,价格包死不调整的,增加一万多平方米算什么?要不要调?就发生争议了。而且还有工期要不能调,也发生了争议,承发包双方吵的一塌糊涂。最后鞍山中院怎么判的?是因为合同规定,说总价包死不调的,法院拿了这个合同让鉴定单位鉴定,说看是否调?鉴定单位说不调,这一万平方米,和造价、工期没有关系,这是鉴定单位出的结论,于是鞍山中院就判了,一万平方米不影响造价和工期。

你说这个判怎么会对?怎么可能不影响?我们这一方上诉到辽宁高院。高院开庭搞清楚了,面积实际增加了一万平方米,合同约定不能调,这一万平方米算什么?增加了一万多平方米的面积,原来合同里面有约定,面积增加多少,钱增加多少,合同里面说不调,事实上增加了八分之一建筑面积,怎么能不调?二审没有办法改,只能发回重申了。原审法院重新鉴定,怎么可能不调?工期要相应增加,价款要相应增加。最高院司法解释有规定,因为设计变更,引起价格的争议,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就按照定额标准审,怎么可能不调?所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个案子的一万平方米要重新鉴定,增加了一万平方米,要增加多少钱,还有工期要给多少,要客观平心而论,不站在当事人角度来说,什么人都能理解的,增加了一万平方米,你多拿了一万平方米,怎么不给钱?这个一万平方米需要多少时间,现在新版的里面,有两款规定:

变更引起的价格条款做约定,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做约定,如果有了这两个条款,鞍山这个案子,二审不会这么判。因为原来这两个条款都没有,固定价格,涉及到价格变化、工期变化原来合同里面没有。

还有你看,9.9款叫做价格被动引起的调整。这是来解决当前情势变更操作性的一个合同设计,我们都知道2009年2月9日,最高院出了《合同法》的司法解释,里面说到情势变更,后来最高院出了40号文件,2009年7月7号的,40号文件情势变更有4条规定,后来最高院又做了一个统治,说凡是用情势变更判的,案子要报省高院,重大案件报最高院,最高院现在放开情势变更原则,这个大家都知道,现行《合同法》里面没有情势变更规定的,这是市场经济过程当中的国际惯例,最高院现在用司法解释的方式,说情势变更可以作为判案的原则,司法实践有一个原则叫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才成为情势变更,所以,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最高院比较慎重,说凡是要情势变更判,要报最高院,理由是法律没有规定。现在新版合同当中,把这个问题作为合同条款设计下来,就变成有合同约定。

新版合同的9.9款,叫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指物价波动超过了一定范围,合同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这是合同约定,就不是情势变更了,按最高院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从约。把情势变更规定放到合同里面,放在新版合同的9.9款,所以,这个第9条里面,变更条款里面,就含着很多新规定,是想通过合同完善,一旦发生纠纷之后有法律依据。

因为变更在履约过程当中,会有那么多问题,就需要律师在过程中把好关,在非诉讼服务,从合同的变更条款当中,对律师提出一个客观的要求,帮当事人在履约过程当中签补充协议,这叫变更签证,这是律师非诉讼服务,新合同对律师介入承发包合同风险控制一个重要的条款是变更。

(二)索赔

索赔是第18条,索赔的条款,解决了索赔提出期限的对等问题。1999版的索赔规定,索赔提出方发生了索赔事件,可以在28天提出来,之后在28天要提供证据,索赔是一个请求要求,要举证,给你28天时间。然后索赔报告和证据送给对方,对方在28天不给你答复,视为该项索赔被认可。到了司法实践,大家有不同意见,提出方和被提出方是不对等的,提出方没有除斥期间的,它只是要求28天提出来,没有说28天不提,视为放弃索赔,没有这个规定。对索赔一方,你接盘子后28天不给答复,就视为认可了,这个程序设置是不公平的。这个条款被新版改掉了,改成对等都是28天,过了28天,视为放弃索赔请求,期间都是除斥的,都是28天为限。

这个东西推出来了,当事人怎么办?当事人没有这个概念,过期就作废。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说,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后果,就视为你认可结算了,这是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3条,发包人不检验工程质量,已经使用视为工程质量没有问题,放弃对工程质量抗辩的权利,所以,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现在合同约定28天为限,这个规定对律师非诉讼服务,人家已经等着了,28天过去了,我怎么办?我没有那么大能力,请律师提供过程服务的,从签证开始,签证不成成为索赔,索赔不成,我提出来你不同意,可以得出为争议,整个工程合同,到诉讼,这么三个阶段,第一发生了变更,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如果不能达到补充协议,一方可以提出单方索赔,对方如果同意,就调解成了。对方如果不同意,就成为争议,接下来争议在新版合同当中,增加新的规定,叫做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裁定,这是程序规定。这种解决纠纷的机制,迫使今后法院非常希望这个机制赶紧能够生效,生效了之后,你到法院案子来,首先得经过争议评审,评审有结论打官司,要打官司,再到我这里来,否则法院不受理,合同里面有法律前置条件,就要经过争议评审,评审员都是专家,也就是专业问题到法院前已经解决了,法院接受了这个评审结论,审查评审结论对不对?然后程序有问题了,法院只解决这个问题,大大减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到法院、到仲裁,这样案子就是有一个机制,就是在履约过程当中,就把争议通过评审的方式大部分都解决了。

现在这个行当里面,国务院有三个条例,一个是商业管理条例,第二个安全管理条例,第三个是勘察设计条例,现在正在制定第四个条例,叫做建筑市场管理条例。72条,其中第45条,对于建设工程的争议说鼓励采用争议评审的方式来解决,正在立法的国务院法规,有明确规定,鼓励施工企业建设领域的争议,通过评审的方式来解决,所以这是即将有法律依据一个新的制度,在示范文本通过,那么它就成了一个行业的交易习惯。现在政府的体系里面,已经有这个制度,现在新版的合同,现在第19条第3款,也建立了这个制度,叫做争议评审小组裁定。就是发生的争议,它规定提出来的时间有14天,14天不提,视为放弃争议。请大家注意,第一个时间是28天,不提出视为放弃索赔,索赔没有调解成功,成为争议之后,这个时间是10天时间,要提出争议评审。

争议评审的操作规程和仲裁差不多,它是这样,申请人就一个争议提出一个申请书,然后申请书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一套东西给对方,对方可以答辩,也可以提供答辩的证据。两边的请求和答辩以及反请求,反正有允许,包括证据交给争议评审小组,小组由三个人组成,小组在14天之内给出答案,给出一个结论。如果有一定复杂性,正义评审首席评审员,认为需要开调查会的,你可以在14天以内开调查会,开了调查会14天要出结论,最多28天,这采用的方式都是短平快,一个事情评出结论就执行,就这样一个方式。

这个14天,你让当事人怎么来操作?现在当事人的法务,根本来不及,那么多事情,我14天都要写出诉状、证据了,好比我们办一个案子,所以只能提醒老板们说请律师,不请律师过程参与,就是说,你不了解整个进程,今后企业的利益无法保障,过期都作废了,这个机制,从根本上改变我们现状是什么呢?现状是今天发生了争议,可是毛病是昨天的,形象的说,昨天的纠纷到明天解决,这是工程领域合同里面基本情况,履约过程当中的签证和索赔争议挂着不做,等到房子交付之后,结算结不下来,打官司,人家要工程款,你提出的反诉就是争议,反正提出来没有期限,一般时效两年,不知猴年马月才赔,才会有那么多的工程合同纠纷,到了司法实践当中,一个案子办三四年是正常的。如果全面推行了争议评审裁定,就可以根本上改变这种情况,有问题马上解决。

这样的机制,提出、签证,律师要起草补充合同,让对方确认。签证就是要增加权利义务的变动,确认了,就要变更签证,签证是签了证据,就是补充协议,我这是通俗的,行业当中专业问题,用法律语言来说是这么回事,签证就是补证据,签补充协议,签证不成,一方提出对方不同意,就成为索赔了,索赔是单方的权利,我提出来,你应该给我,你可以同意,你也可以不同意,索赔要提供证据了,对方一看证据齐全,就这样吧,这是一种。或者说大部分给你,也解决了,对方不同意,一分钱也不给,提出索赔的这一方叫做索赔不成,索赔就是双方和解了,不成就可以提出争议评审。

其实争议评审叫做诉前专家调解,国际上就是专家来做裁决,或者叫裁定,其实它是一种民事调解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法院会支持,比如说江苏省高院明确说,争议评审和法院是兼容的,法院是鼓励搞争议评审的,你把案子专业问题解决,法院减少大部分的司法鉴定,这是对规范司法实践是有好处的。

当事人这样一个合同的机制前提下,如果不在合同成立之后,就找律师提供过程非诉讼服务,怎么能够应付这么一连串过程当中争议解决的办法?这是一种需求,企业走上规范发展过程当中,是一定要有自己的法务人员,现在索赔28天为限,争议评审14天一个阶段,当事人基于这样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机制,一定让我们律师提供服务的阶段前移到过程中,这是非常重要防范法律风险新的法律机制,所以我们要知道,这再也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只要文本一通知,两个人的法律就是依据,只要合同里有的,当事人拿合同来叫板,法院拿合同审,规定要做争议评审,问你:“评审过了吗?”没有评审,先去评审,评审完了再过来,今后这个案子是这样,因为合同有约定,所以,关于争议评审新的解决工程里面纠纷,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应当引起律师高度重视。说防范法律风险,这是对承发包双方都是一样的。

 

(三)有关文本补充内容

现在文本,按照国际惯例有三个部分组成,第一协议书,第二通用条款,第三专用条款。协议书是最原则、核心的问题做规定,这些都是商业的,钱多少、工期多少,这是商业的。作为指导行业的规则叫通用条款,通用条款,现在最高院观点是清楚的,因为你是两个主管部门,工商局管合同,住建部管工程的,两个主管部门联合推荐使用,文本又叫做示范文本,最高院把示范文本当中的通用条款,认为是建设领域的行业交易习惯。他们现在的认识是明确的,合同里面通用条款有规定,就是行业交易习惯,通过这么一些年逐步完善,是政府推进,又规定行业里面怎么做,这些是《合同法》当中说的行业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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