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锡明律师亲办案例
微信转账中怎么证明张三是张三?
来源:张锡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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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作为当下应用较为普遍的通讯工具可以说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在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也常被当作证据向法院提交。

那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法院能否认定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呢?


案件经过

 原告与张三本是一个单位的同事。去年10月份,张三通过微信跟原告说他孩子生病住院了,着急用钱,由于情况紧急,原告当时也未多想就直接微信转账给张三了。

没成想过了一个月张三办理了离职,原告再找他,张三电话不接微信也不回,无奈之下原告选择了起诉,开庭时,张三经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法官依法缺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原本以为只要有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就可以判定张三借钱的事实了,但开庭时由于他没来,导致微信聊天记录主体的认定成为本案举证的一个难点,原告也提出了“怎样证明被告的微信号是被告的”的疑问。


微信聊天中,对方主体的认定,是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微信转账记录,能否被采信的关键?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通过微信发生金钱往来,在举证过程中还需要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只有头像、名字和当事人对应或者备注当事人名字并不能达到证明效果,因为存在冒名的可能性。


 在举证质证环节,如果当事人本人承认自己是微信聊天的主体则可以认定其为微信聊天的主体。

 如果当事人没有出庭或者虽出庭但否认其为微信聊天的主体,那提供证据一方还需要进一步证明对方的微信号是对方的。


证明“张三”的微信号是“张三”的,这种看似简单,不需要证明的问题

其实在实践中很难证明,今天就教大家一种简单实用的证明微信聊天对方身份的方法


01、打开微信,点击服务,然后进入钱包;

02、查找到与对方往来的转账记录,然后点进去;

03、申请电子转账凭证;

04、输入对方名字,然后提交申请;

05、进入微信支付公众号下载微信转账凭证,转账凭证里有双方微信号及实名认证信息且盖有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凭证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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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锡明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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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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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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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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