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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凤梅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父母还贷,离婚时,对方能分么
来源:殷凤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19
浏览量:205

  “

  律师,你得帮我啊!我儿子和儿媳结婚五年了,孩子四岁,儿媳现在闹离婚。儿子婚前买套房子,首付、税费、装修、杂七杂八都是我老两口付的,婚后每个月我们还得给还贷款,现在儿媳要分走房子的钱。我非常生气!因为无论我儿子怎么求她,她都不同意,现在连家也不回,孩子也不管,我不想让她分走一分钱!我该怎么办?

  ”

  电话那头阿姨的声音就像绿皮火车压过轨道下面的石子——急促而有力。

  孩子经济能力弱,父母出于牵挂和疼爱,除了婚前给付的首付,婚后又给孩子还贷。离婚时,另一方要分钱是常有的事。要知道,婚前买的房,房屋“本身”跟对方没关系,但是婚后还贷的钱,可就有关系了,对方可以分两部分:共同还贷+增值利益。

  这个月,连续接到两个咨询,都是父母婚前给付首付,婚后又用那点退休工资给孩子还贷。一提离婚,老人既不想人散,又不得不思虑财空的问题。对于这些即将受到“双重重创”的老人,如何能善用法律武器让对方不分或少分?

  有三个方案——

  1.借名买房;

  2.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并签订赠与协议;

  3.借款。

  一个个来讲。

  1

  借名买房

  『借名买房』——用别人的名义签合同、办购房手续、房产证办到别人名下,但实际上房屋是自己的。

  举个例子——

  多年前一个客户,父母给儿子婚前付首付,婚后继续给还房贷。后小两口离婚闹了一年多,俩人还没起诉离婚呢,老两口就先把他们告上了法庭。原来,登记在儿子名下的那套房屋,实际权利人是老两口,当初只是让儿子“顶名”而已。开庭时,老两口提交了借名买房协议、房款支付凭证、贷款偿还账单、房产证、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据,说当初儿子顶名是因为自己年龄太大贷不下来款,所以才用儿子名义买的房子,签购房合同、办房产证等,但钱都是我们出的,我们也住在这房子里。

  最后,借名买房官司胜诉,法院认定房屋归老两口。儿子与儿媳最大的财产争议没有了,二人就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

  这对从商一辈子的父母,做事“留一手”的风格倒是给广大父母提了个醒。

  通常情况,谁是房屋真正的权利人,谁就应该负责房屋的一切,如付款、居住、掌握资料等。但实践中,借名买房较为复杂,还要审查协议效力及过户等问题,具体要个案各评。

  2

  还清全部剩余贷款并签订赠与协议

  Ÿ 一次性还清贷款前,先签一份《赠与协议》。写明:父母还贷款项全部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一人,不是赠与给夫妻双方。

  这样,一次性还贷部分和对应增值利益与对方无关。

  Ÿ 已经偿还贷款的部分,父母可以主张借款,让夫妻二人偿还。

  这样,共同还贷的部分对方实际没有分到,因为抵消了借款,但增值利益部分对方还是能分到的。具体借款能不能成立?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要具体情况具体论。

  03

  先签订借款协议再还贷

  已经在离婚的路上,父母再“默默无闻”的还贷,那真就是抱着金罐往人家送啊!

  没能力一次性还贷,怎么办?

  父母至少要做两件事——

  第一件事,先与自己孩子签一份《借款协议》。

  第二件事,签完协议后,再将每月的贷款直接转入还贷账户。

  签完借款协议后,每个月还的钱,将来夫妻二人是要偿还的。故共同还贷部分实际上对方没分到,因为抵消了借款。

  那之前没有签借款协议已经还的那部分钱怎么办?

  父母可以主张借款,让夫妻二人偿还。具体借款能不能成立?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要具体情况具体论。

  注意:

  你出借的仅仅是人民币而已,夫妻还贷的钱虽是你借的,但本质上还是夫妻偿还的,你可没能力、没资格出借“增值利益”,因此,夫妻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利益另一方还是能分的。

  以上方案,好像一直再“拍”对方,另一方的权益就应该抹杀么?当然不是。

  04

  一点思考

  婚姻好的时候,你的是我的,连你父母的都是我的。不好的时候,本应该属于我的,你都要想尽一切办法去剥夺。

  那么原本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到底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还是一种会因为“关系变动”而发生转移的财产?

  如果它是真实客观的存在,就不应该被任何主观行为切换到其他位置,应该在那里“原封不动”,保留最原始的“出资性质”,等待离婚时去分割。

  如果它依赖于婚姻关系的变动,被人为的变成“行走的人民币”,让人“找不到、分不着”,那它很可能也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到底怎么做,才能使夫妻双方及父母达到一个平衡呢?

  婚姻不仅是夫妻精神上结为一体,而且经济上亦结成同盟,使夫妻的经济生活与身份生活保持一致。因此,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共同制!力图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

  很多家庭是“妻主内、夫主外”,但也不要忽略经济弱势一方的付出,比如家务劳动、照料孩子等,虽并不直接创造财富,但往往为创造财富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协力,这同样是价值!如能认同,双方在财产分配上可能就有了通道,达成最终的和解、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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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殷凤梅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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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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