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一直是现实生活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小禾通过下面这则案例
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和法官说法
进行详细解读
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
朱某与彭某系夫妻,两人均为企业在职员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朱某在长达十余年间多次向高某借款,并转贷给他人用于赚取利息差额,期间也陆续向高某归还了部分借款。后两人协议离婚,约定所有房产均归彭某所有,并约定朱某所欠债务系其个人债务,由朱某个人负责偿还。现债权人高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归还尚欠借款200余万元,并主张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彭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朱某和彭某抗辩称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彭某对朱某借款转贷的情况不知情、未参与,也从未签署过任何愿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协议。经查,朱某欠包括高某在内的十余个债权人共计约3200万元,而朱某作为债权人另案诉请其他债务人的借款金额为7000余万元。朱某和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购房、购车、送女儿出国留学等高额家庭支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虽然朱某以个人名义举债,金额巨大,配偶表示不知情也未参与,但是朱某在在转贷赚取息差后,为家庭购置房产并送女儿出国留学,这些开支已经远远超出夫妻二人正常工作的收入范围,可以认定朱某举债所得利益实际用于改善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说法
目前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在这其中引发较多争议,社会影响较大的,就是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如何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成为此类案件审理的难点。
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01
借款用途。可以从借款凭证载明的借款用途,借款款项的资金流向及具体用途,夫妻双方自认的借款用途等入手,查明实际借款用途,以确认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
02
夫妻双方对于债务的意思表示。若一方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或意思表示追认债务,例如还款、共同签名等,则可以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03
夫妻收入来源、收入情况。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用于经营的,应当审查经营收入是否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经营行为,若否,不能当然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还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
第一,分居期间的债务。夫妻处于分居状态的,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基础,也就不存在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以此时的债务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举证证明夫妻非举债一方从举债中获益。
第二,离婚情况下的债务。在实践中,存在夫妻合意离婚以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债务人一方净身出户,将所有财产让与配偶,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实际上落空,此时不应仅依据夫妻双方之间的意思表示认定债务属性。若一方身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对债务性质按照前述原则进行辨析,依照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认定债务属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观点摘自:上海一中法院、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