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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盗窃罪”(二)
来源:郭淼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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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如何认定盗窃罪?这里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原则上,盗窃数额没有达到法定追诉标准或也不属于多次盗窃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但对于以巨额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作为盗窃目标的,即使盗窃没有成功,也要定罪处罚。同样,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或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等恶劣情节的行为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要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些犯罪行为虽然是以盗窃罪的形态表现出来,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按照其它罪名进行处罚。

     下面列举一些具体的例子:

     1、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的,按照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论处;若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同时也构成盗窃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2、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而进行盗窃的将按照有关盗窃、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相关罪名论处;但主管上没有认识到盗窃的对象为上述物品的则按一般盗窃罪论处。

     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记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而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施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原处附近的,未造成车辆丢失的,按照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盗窃过程中,以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

     5、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等等这些刑法的具体规定由于还有许多,在这里难以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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