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律师亲办案例
没有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会有风险吗
来源:袁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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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位客户和一家公司的股东谈转让股权的事,其他股东也都同意了,但这部分股权目前只是认缴,还没有实际出资,双方都有点担心各自的风险,就问我这种没有实际出资股权转让,到底有没有风险。

  首先,没有出资的股权可以转让,转让是有效的。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只要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即使没有实际出资也是可以转让的。

  可以转让不等于没有风险,这样的股权在转让时如不把相关的事项约定安排好,对转让方和受让方都是有风险的,也会埋下纠纷。

  有这样一个案例:2016年,王某和李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王某持有的在某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李某,李某向王某支付了3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李某成为公司的股东后,公司的其他股东要求李某履行出资义务。李某认为他支付30万元购买了王某的股权,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应当由王某来承担,不同意公司的要求。公司将王某和李某都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们履行出资义务。

  王某将股权转让给了李某后,那么他的出资义务是否一并也由李某承担呢?王某还需要继续承担出资义务吗?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即使王某已经将股权转让,但是持股期间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他的出资义务并不随着股权的转让而转让。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履行出资义务,李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王某和李某都要承担责任。

  这个纠纷问题出在哪里呢?股权转让双方不清楚股权转让价款和出资款是两个不同的款项,误以为支付了转让价款就包含了出资款。这个案例中王某在和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只约定了股权转让价款,没有约定将出资义务一并转移给李某。对此事约定不明,导致风险,最终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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