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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于情面做担保,你要考虑法律风险
来源:冯继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15
浏览量:71

案件缘由



程某是张某和段某的朋友。某日,张某以公司名义向段某借了4万元,并约定每月4分的月息。



因两边都是熟人,程某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这笔借贷的担保人,并在借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张某本该在约定之日将借款及利息全部归还,但不料因为生意失败,张某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还钱。在支付了一部分利息后,为了逃避债务,张某就开始“玩失踪”。



一年后,段某在一个工地上找到失踪已久的张某。在段某的追讨下,张某只拿出一万元还给段某,剩余借款继续拖欠着。



终于,段某忍无可忍,将张某及担保人程某一起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张某的公司必须返还段某剩余的欠款及相关利息,作为担保人的程某也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但那个时候,张某的公司已经名存实亡,营业执照都被吊销了,根本无力偿还借款。这样一来,这笔债务就落到作为担保人的程某身上。



现身说法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迫于情面做出一些或者自己本不情愿做的事情,如被朋友拉去做借钱的担保人。这种时候,你即便心中不愿意,迫于情面往往也难以开口拒绝。但做担保,不只是签个名字、按个手印那么简单的事,其实暗含的法律风险是非常大的。



一般来说,担保人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担保人,另一种是连带担保人,二者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



《民法典》第68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如果是连带担保人,《民法典》第68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通常情况下,在保证合同没有明确标明责任时,担保人都被视为连带担保人。因此,迫于情面为熟人担保借款时,一定要考虑清楚自己能否承担其中的风险,明确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



读法心得



当下常见的债务担保方式分为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及定金。



熟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最常用的担保方式就是保证,即由第三方出面作为担保人,促成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



当借款人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担保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请记住担保须谨慎,别因迫于情面就扛起自己无法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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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冯继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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