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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呢
来源:徐秋亭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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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借贷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呢

  1、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

  2、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的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3、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这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

  4、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成立。

  二、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生效。

  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交付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三、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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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秋亭
  • 执业律所: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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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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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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